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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区“11·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6月12日

2016年11月20日21时09分左右,在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松棚地段(G206线2208KM+500M)发生一起车牌号为粤YXN805号小型轿车与闽F88508号重型自卸货车相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粤YXN805号小型轿车内3人当场死亡,2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谭君铁,副市长陈俊钦等市领导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各部门全力救治,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市公安局、梅县区政府、梅县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和事故查处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1月25日,梅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梅县区“11·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听取介绍,查阅有关询问笔录、技术鉴定材料等有关资料,并到相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性质及责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提出了有关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刘国柱,男,35岁,广东省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云史第427号人,驾驶证号码:44148119811113647X,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05月27日,有效起始日期:2015年05月27日,有效期十年,肇事时驾驶粤YXN805号小型轿车。

2.钟伟华,男,50岁,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乡黄明村人,驾驶证号码:441402196512091511,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09月30日,有效起始日期:2012年09月30日,有效期十年,肇事时驾驶闽F88508号重型自卸货车。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粤YXN805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陈秋兰,地址:广东省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云史第427号,车辆类型:小型轿车;车辆品牌型号:丰田牌TV7151DLXE5;发动机号:L185212;车辆识别代码:LFMA8E2AXG0185682;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07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07月31日;该车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

2.闽F88508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廖惠娟,机动车实际支配人:廖金芳(廖惠娟的父亲),地址:广东省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华侨城居委宝丽华大街1号;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型号:十通牌STQ3245L7Y6B3;发动机号:A10S3D60026;车辆识别代码:LS3T3DG62D0701267;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04月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04月30日;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50万。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1.刘国柱,男,35岁,广东省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云史第427号人,身份证号码:44148119811113647X,系粤YXN805号小型轿车驾驶员。

2.刘宏,男,24岁,广东省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南阳弟234号人,身份证号码:441481199201036477,事发时乘坐刘国柱驾驶的粤YXN805号小型轿车。

3.刘林昌,男,26岁,广东省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遵先燕治307号人,身份证号码:441481198912106473,事发时乘坐刘国柱驾驶的粤YXN805号小型轿车。

(四)事故路段路况及天气情况。

肇事地段位于G206线2208KM+500M梅县区畲江镇松棚地段,水泥路面,路宽13.5米,南北走向,南往兴宁松陂方向,北往畲江镇方向,双向二车道,中间有单黄实线分隔,道路两端均有连续弯道标志、危险标志及村庄标志,南往北方向微坡,夜间有路灯照明。事发时有零星小雨,路面基本干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工作

(一)发生经过。

2016年11月20日晚,刘国柱醉酒后驾驶粤YXN805号小型轿车载刘宏、刘林昌从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往梅县区畲江镇方向行驶,21时09分左右,行驶至G206线2208KM+500M梅县区畲江镇松棚地段时,超速行驶且驾车拨打电话,越过左路面与相对方向由钟伟华驾驶的闽F8850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刘国柱、刘宏、刘林昌3人当场死亡及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和单位相关领导和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接到报警后,辖区的畲江中队全体民警及畲工业园区消防部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随后120救护车及梅县区消防大队到来加入救援,因两车碰撞严重,轿车严重变形且与货车粘合在一起,经过二个多小时的施救,将两车分离及对轿车进行部分解体,才将轿车上的三人从车内施救出来,经医护人员确认三人已当场死亡。次日0时30分左右,现场处置完毕并恢复通车。

(三)善后处理。

受害人尸体经法医检验完毕后,死者的尸体已进行火化处理,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当事各方对事故认定无异议。

(四)经济损失。

经初步核实,事故中造成车辆直接经济损失约8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调查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载货载人情况。粤YXN805小型轿车:该车核载5人,实载3人。闽F88508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核载3人,实载1人,核载货物11.9吨,实载货物0吨。

2.驾驶人及乘车人血液检验。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4名驾驶人及乘车人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常见毒品定性分析,作出梅市公(司)鉴(化)字[2016]11039号理化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小型轿车(YXN508)驾驶员刘国柱乙醇含量为289.1mg/100ml(属醉酒驾车),及检出氯胺酮成分;小型轿车(YXN508)乘车人刘宏乙醇含量为76.1mg/100ml,刘林昌乙醇含量为256.2mg/100ml。重型自卸货车(F88508)驾驶员钟伟华未检出乙醇成分。

3.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检验。经调取城市道路交通指挥系统卡口信息(卡口离事故现场中心距离90米左右),显示粤YXN508号小型轿车经过卡口瞬间时速为106.3km/h,经现场勘验,小型轿车仪表盘静态显示时速110km。经调取龙岩烽火台北斗电子有限公司的闽F88508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行驶记录,显示碰撞时的瞬间时速为63km/h。

(二)事故原因和责任。

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

1.当事人刘国柱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行至肇事地段时超速行驶且打手机,驶过左路面与相对方向来车发生碰撞造成事故,其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相关法则,本应追究刘国柱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当事人钟伟华虽然是空载、无超速行为,但其驾驶机动车行至容易发生危险路段时,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其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刘宏、刘林昌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事故属于小型轿车驾驶员醉驾毒驾,占道行使等违法行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

四、事故防范措施

这次事故,暴露了梅县区、兴宁市部分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打击酒驾、毒驾等行为力度不够。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生,防范此类交通事故发生,请梅县区和兴宁市做好如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部分机动车驾驶员存在一些不良的驾驶习惯和社会责任感不强的情况,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或图片展览,以案说法,进行“面对面”、“点对点”的警示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加大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针对“春运”人流物流繁忙,要组织、协调公安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联合执法,突出客车、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微型面包车、校车、摩托车等“六类车”管理,对超速、超载(超员)、酒驾、毒驾、闯红灯等七类突出违法行为进行严查严治,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较大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动“畅通工程”,从道路设施维护、标志标线规划、交通秩序整治等方面全力推进综合治理。深入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认真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强化源头监管和路面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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