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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 “12•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6月12日

2017年12月29日0时05分,省道120线(S228线的重合路段)357㎞+270m五华县水寨镇水寨大道琴江大桥附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丁铭志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与黄悦明驾驶的装载水泥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其中轻型货车上的3名驾乘人员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我市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谭君铁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各部门切实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五华县相关领导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和事故查处工作。

2018年1月4日,梅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梅州市“12•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温勇登担任组长,五华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市纪委(监察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总工会、市纪委(监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五华县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共15人。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和了解情况,查阅询问笔录、技术鉴定材料、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驾驶人的基本情况。

⒈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黄悦明,男,身份证号码:4414211979*******1,持A2E驾驶证(有效期限2013—12—01至2023—12—01)驾驶粤MK6391重型自卸货车,梅州市梅县南口镇七贤村人。

⒉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丁铭志,男,身份证号码:4414241995*******5,持C1驾驶证(有效期限2015—01—07至2021—01—07)驾驶粤MDB933轻型普通货车,梅州市五华县河东镇联岭村人。

(二)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⒈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粤MK6391,发动机号码:J42L1701508,车架号码:971310314,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核定载质量6850kg,核定载人数3人,车主实际所有人:廖秤平(梅县区大坪镇大坪村廖屋,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6),购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100万元,车辆一般损坏。

⒉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码:粤MDB933,发动机号码:CAP17179,车架号码:58355,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核定载质量490 kg,核定载人数2+3人,车主实际所有人:丁东浪(五华县河东镇联岭村人,身份证号码,4414241972*******6,是驾驶人丁铭志的父亲),购有保险,车辆严重损坏。

(三)车辆载货载人情况。

⒈粤MK6391重型自卸货车,根据驾驶人黄悦明、车主廖秤平、装货司机叶均环(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城北社区城北镇居委会人,身份证号码4414251961*******6)的证言和货物单据,该车于2017年12月28日在梅县区梅县嘉鼎水泥有限公司装载水泥33000 kg,肇事时实载水泥33000 kg,驾驶室除驾驶人外还有2名货物搬运工,分别为:何耀华,现住兴宁市福兴镇;王冬兰,现住兴宁市。

⒉粤MDB933轻型普通货车共3人,分别是驾驶人丁铭志、乘坐人丁增金、丁日洋。

(四)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粤MDB933轻型普通货车肇事前的速度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洋司〔2017〕痕鉴字G109号)。经鉴定,该车在事故前的车速约为135.9km/h—138.8km/h。

(五)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⒈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粤MDB933轻型普通货车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洋司〔2017〕痕鉴字G110号)。经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及灯光系统,车身反光标识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国家标准。

⒉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聘请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粤MK6391重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广洋司〔2017〕痕鉴字G111号)。经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国家标准。灯光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国家标准。车身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后下部无防护栏,货箱栏板加高了12㎝,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国家标准。鉴定意见为:粤MK6391重型自卸货车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的国家标准。

(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⒈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抽取黄悦明体内血液及死者丁铭志尸体心血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并出具梅市公(司)鉴(化)字〔2017〕12039号检验报告,经鉴定,黄悦明体内未检出乙醇成分,丁铭志体内检出乙醇含量为155.3mg/100ml。

⒉梅州市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抽取死者丁增金、丁日洋尸体心血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并出具梅市公(司)鉴(化)字〔2017〕12041号检验报告。经鉴定,丁增金体内检出乙醇成分为97.1mg/100ml,丁日洋体内检出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七)涉毒检验报告。

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抽取黄悦明体内血液及死者丁铭志尸体心血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并出具梅市公(司)鉴(化)字〔2017〕12040号检验报告。经鉴定,黄悦明及丁铭志体内均未检出中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二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MDMA)、06—单乙酰吗啡、可卡因成分。

(八)尸体检验报告。

五华县公安局和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丁铭志、丁增金、丁日洋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丁铭志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丁增金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丁日洋的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九)法医学DNA检验鉴定。

经聘请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驾驶室位置进行鉴定,并出具梅市公(司)鉴(DNA)字〔2018〕01009号鉴定报告。结果为:驾驶室位置为丁铭志,副驾驶室位置为丁增金,后排座位置为丁日洋。

(十)事故现场道路状况。

现场位于120省道357㎞+270m水寨镇环城大道琴江大桥上坝村公路地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河东镇方向,西往水寨镇长安加油站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道路南侧为兴建中的房屋,北侧是上坝村河堤路出口。道路宽为:16.76米,路中划有黄色中心双虚线,限速40km /h。在琴江大桥引桥面中间有铁栅栏杆,两边机动车道上划有白色虚线分成双向四车道,路面两侧分别划有白色实线分离机、非车道,道路两边东西来车方向路面划有减速带,是机非分离道路。

(十一)天气情况

根据五华县气象局报告,事故发生时天气现象为雾天,2017年12月29日0时5分,当地每分钟平均能见度为615米。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29日零时05分,丁铭志驾驶粤MDB933号牌轻型普通货车载着丁日洋和丁增金由水寨镇往河东镇方向行驶,途经省道120 线357㎞+270m(水寨镇琴江大桥附近路段)时,迎面碰撞黄悦明驾驶的粤MK639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由河东镇往棉洋镇途经该地段正在左转弯)右侧车身并插入重型货车右侧车底,造成轻型货车变形,车上人员被困。

(二)事故救援情况。

12月29日零时08分,五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台接到报警后立即指令县交警大队、水寨镇派出所、县消防大队及“120”等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和救援。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当场控制重型货车司机。五华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赖勤等领导第一时间率应急、公安、消防、交通及水寨、河东镇等相关人员前往现场处置。市公安局副局长古高松率交警支队、刑警支队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工作。经全力救援,及时将轻型货车的3名被困人员救出,经现场“120”医护人员确认均已死亡。至凌晨4时30分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道路交通恢复畅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

⒈丁铭志,男,身份证号码:4414241995*******5,五华县河东镇联岭村人。

⒉丁增金,男,身份证号码:4414241996*******9,五华县河东镇林石村人。

⒊丁日洋,男,身份证号码:4414241999*******3,五华县河东镇联岭村人(系丁铭志堂兄弟)。

(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2000元,其中粤MDB933轻型普通货车严重损坏损失金额46000元,粤MK6391重型自卸货车损失金额16000元。(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车辆检验鉴定、对相关单位的调查取证和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综合分析,造成这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

⒈直接原因。

根据五华县公安局交通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华公交认字〔2017〕第000396号),事故直接原因为:

(1)黄悦明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严重超载,在左转弯掉头过程中,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

(2)丁铭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遇雾天条件下超速行驶,以及没有注意路面车辆行驶动态确保安全行驶。

⒉间接原因。

(1)粤MK6391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廖秤平,指使黄悦明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2)梅县嘉鼎水泥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造成事故车辆之一粤MK6391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核定载质量6850kg,核定载人数3人,该车肇事时实载水泥33000 kg,驾驶室除驾驶人外还有2名货物搬运工)。

(3)梅县区相关监管单位源头治超工作不够到位。

(二)事故责任认定。

1.黄悦明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左转弯掉头过程中,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且违反装载要求,严重超载货物,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承担事故的同等过错(责任)。

2.丁铭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遇雾天条件下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而超速行驶,以及没有注意路面车辆行驶动态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同等原因,承担事故的同等过错(责任)。

3.丁日洋、丁增金无证据证明有过错行为。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梅州市“12•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主要教训。

⒈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梅县嘉鼎水泥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如下简称《源头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该公司没有安装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经查,2017年12月28日发生2 部车超标准装载);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目标责任书》,未层层落实责任。

⒉源头治超工作落实不到位。

(1)梅县区交通运输局从2014年实施《源头治理办法》以来,未对嘉鼎水泥有限公司进行过执法处罚,执法巡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按要求对源头单位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监督检查源头单位按标准装载、配载,落实责任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等;没有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的通知》(粤交执函〔2017〕2128号)要求,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物源头单位实施监管,每月要对经公布的货运源头单位开展不少于1次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梅县区科工商务管理局(原梅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未按照《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源头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责任书》规定落实责任,督促、指导货运源头单位逐步建立视频远程监控系统;按照《梅州市梅县区关于贯彻〈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实施方案》要求,监督指导不到位。

3.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此次事故暴露了驾驶人员漠视生命,严重超限超载、超速行驶车辆,驾驶不符合标准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甚至发生醉驾违法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教训十分惨重。

(五)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职情况。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台账,座谈了解,五华县交通局、公路局、公安交警大队、河东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基本履职到位。

五、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肇事司机黄悦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黄悦明已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已提请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肇事司机丁铭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本应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粤MK6391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廖秤平。其行为已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第七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处理人员。

钟志愿。梅县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副局长,中共党员,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临时负责全局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落实源头治超相关要求,没有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物源头单位实施监管,没有每月对经公布的货运源头单位开展不少于1次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要求;没有发现和制止梅县嘉鼎水泥有限公司未按标准装载、配载,维护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等情况;未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过执法处罚,执法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建议梅县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梅县区梅县嘉鼎水泥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超限超载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建议梅县区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梅县区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履行《梅州市梅县区关于贯彻〈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相关职责,建议责成该局向梅县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讨。

3.梅县区科工商务管理局未认真履行《梅州市梅县区关于贯彻〈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实施方案》相关职责,建议责成该局向梅县区人民政府做出深刻的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梅州市“12•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灾难。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强化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制定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春运工作,对搅拌车、泥头车、危化物品车辆、大货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毒驾、涉牌涉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违反交通信号灯、违法变更车道、逆行等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组织开展打击酒驾醉驾夜查行动,预防减少酒驾醉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实现涉酒事故数量下降的目标,促进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强化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加大源头治超执法力度。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制定治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加强对国道、省道超限超载现象出现反弹的路段,联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大力整治,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撒漏、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交通运输部门以及货运源头单位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主管部门要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的监管,对具有合法资格的沙场、石场、水泥生产企业等货运源头加强巡查,监管货源单位切实履行源头治超职责,按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把工作落实到货源单位,保证从源头上控制企业不多装、车辆不多拉,严防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出矿上路,做到从货物源头上有效控制车辆限超载违法行为。

(三)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加大隐患整改力度。交通部门、公路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联合开展对辖区公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段、平面交叉路段及交通标志、标线等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治理意见,落实整改责任,完善档案资料。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涵洞隧道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警示灯、警示标牌标语、防撞墙等安全设施,设置标志标线,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双微”、农村“大喇叭”、短信、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彩页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各镇(街)要充分发挥“两员两站”作用,广泛宣传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力营造全民监督、共同遵守、人人自律的良好氛围,依靠社会力量群防群治。同时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多样的形式,对驾驶员进行再培训、再教育,开展主题安全教育,集中收看广河高速公路龙门路段“7•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片,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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