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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居巢区英山铁矿有限公司“2018.5.13”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18年5月13日零时许,巢湖市居巢区英山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山铁矿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合肥市安委办《关于挂牌督办巢湖市英山铁矿有限公司“2018.5.13”车辆伤害事故的通知》(合安办函〔2018〕64号)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等规定,经巢湖市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和庙岗乡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巢湖市居巢区英山铁矿有限公司“2018.5.13”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 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改进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5月13日零时许,王**驾驶皖NB6233号重型自卸货车到英山铁矿公司石料场装运石料。石料装车后,王**驾驶车辆从石料场往英山铁矿公司的磅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英山铁矿公司办公区入口处下坡路段时,车辆快速滑行,直至车头撞上停靠在厂区大门边的皖A556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头和皖A5H73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尾,造成王**当场死亡、皖A5565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陆**受伤,三车及厂区道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皖NB6233号车,系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为陕汽牌SX3316GP4,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4765kg,核定载质量16040kg,核载3人;注册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发证日期为2017年12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车身主体颜色为红色,机动车所有人为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物流公司),登记住所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顺河镇,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经现场模拟称重实验,测定事发时该车辆载石料21280Kg,系超载运行。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车辆制动系统处于有效工作状态。

2.王**,男,皖NB6233号车驾驶人,住所为安徽省寿县******,持有A2E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5月5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5日,驾驶证状态为正常;从业资格证证类别为经营性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为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1月19日,有效期限至2023年1月19日。

3.皖A55655号车,系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为BJ4253SNFKB-AC,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车身主体颜色为红色,机动车所有人为肥东晓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政府大院,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

4.陆**,男,皖A55655号车驾驶人,住所为安徽省凤阳县******,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4年5月17日,有效期至2020年5月17日,驾驶证状态为正常。

5.皖A5H730号车,系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为BJ4259SNFKB-AA,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车身主体颜色为红色,机动车所有人为肥东安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合肥市肥东县龙塘镇新安村合马路,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

(三)事故路段和天气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属于英山铁矿公司厂区内的车辆运输道路,为水泥路面。具体位置从公司办公室入口至公司大门入口,全长475.10米。事发时路面洒水,无夜间路灯照明,2018年6月27日,巢湖市安监局委托巢湖市清河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对该路段进行了测量。测量报告书载明事发路段纵坡坡度为12.88%。

2.天气情况

经查,2018年5月13日零时9分,事发路段区域气温23.5摄氏度,晴,南风1级 ,相对湿度77%。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英山铁矿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市庙岗乡,法定代表人:洪**;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采矿许可证证号:C3400002010042110064049,发证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发证日期:2017年7月7日,有效期至2019年4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FM安许证字〔2017〕Y296号,发证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17年12月25日,有效期:自2018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

英山铁矿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2018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本公司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货物运输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未与相关方安徽睿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2.睿智物流公司,皖NB6233号车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潘*,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皖交运管许可六字314503202948,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发证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17年11月22日,有效期:2021年11月21日。

睿智物流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了2018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了《车辆技术档案》,2017年底与皖NB6233号车驾驶人王**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且对皖NB6233号车进行了综合性能检验。未能提供皖NB6233号车二级维护记录,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情况

5月13日零时09分,英山铁矿公司厂区内发生三辆货车相撞事故,接警后,巢湖市公安局庙岗派出所、交警大队和庙岗乡人民政府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现场设置了警戒带,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和巢湖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等相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经120医务人员确认,皖NB6233号车驾驶员王**当场死亡,皖A55655号车驾驶员陆**受伤,伤者陆**随即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进行救治。事故发生后,巢湖市安监局和庙岗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5月15日,英山铁矿公司与王**家属达成补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王**,男,汉族,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34242219******5576,皖NB6233号车驾驶人;

伤者:陆**,男,汉族,安徽省凤阳县******,身份证号:34112619******2014,皖A55655号车驾驶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65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王**驾驶皖NB6233号车超载运行,在纵坡坡度为12.88%的路段行驶,快速滑行,车头与皖A55655号车车头和皖A5H730号车车尾碰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睿智物流公司,未按规定组织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在发现皖NB6233号车动态监控不在线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对皖NB6233号车进行二级维护,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驾驶人超载行为失察。

2.英山铁矿公司,未与睿智物流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对外来人员皖NB6233号车驾驶人王**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相关规定;未识别出厂矿道路不符合设计规范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英山铁矿公司“2018.5.13”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王**,皖NB6233号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超载运行,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潘*,睿智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驾驶人王**超载运行行为失察,未按要求对皖NB6233号车进行二级维护,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洪**,英山铁矿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与相关方睿智物流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1.睿智物流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组织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在发现皖NB6233号车动态监控不在线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驾驶人超载运行行为失察,未按要求对皖NB6233号车进行二级维护,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安监局对其处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英山铁矿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发路段纵坡坡度不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要求,未与相关方睿智物流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外来人员王**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识别出厂矿道路不符合设计规范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安监局对其处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睿智物流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强化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英山铁矿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厂内道路等硬件设施的安全隐患,提升企业本质安全;要进一步强化相关方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要加强对外来人员进行入厂(矿)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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