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龙岗开发区大店工业园“2018·9·21”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18年9月21日14时40分左右,位于瑶海区大众路与钟离路交叉口大店工业园区道路上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规定以及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合肥市瑶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瑶海区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瑶海区监察委员会及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公安分局(以下简称瑶海区公安分局)为副组长单位、瑶海区总工会、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以下简称交警瑶海大队)和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岗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龙岗开发区大店工业园“2018·9·21”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瑶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9月21日下午14时左右,汪某驾驶皖******号变型拖拉机到位于瑶海区大众路与钟离路交叉口大店工业园区内的金俊钢管站装一批钢管,同车1人,为汪某父亲汪某某。汪某将车辆停放于该厂区用于公众通行的道路上。

14时40分左右,汪某、汪某某装完钢管后,汪某未查看车辆后方情况,与汪某某分别从驾驶室和副驾驶位置上车,汪某发动车辆并开始倒车,倒车时碾压到车辆后方一男童(姓名:段某某),造成其当场死亡。

(二)事故车辆信息

皖******号车,系福田牌变型拖拉机,驾驶室乘坐人数2人,总质量4690KG,核定载质量1495KG,车身颜色为蓝色,牌照颜色为绿色,登记所有人为合肥捷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汪某,系其2016年购买,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登记住所为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东朝阳综合楼;登记日期为2011年2月1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缴纳至2018年12月7日。

(三)事故驾驶人情况

汪某,男,无固定工作单位,临时帮人运输货物。皖******号车驾驶人,住所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路*********,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8年10月17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7日。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道路位于瑶海区大众路与钟离路交叉口大店工业园区内,系该厂区内部道路,南北走向,水泥路面,宽为6.9米,长约100米,单向两车道,东侧为钢结构厂房,西侧为堆放钢管及其他杂物的碎石场地,北侧为简易工棚,南侧为厂区大门,道路上停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堆放有杂物,车辆掉头受限。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段某某被合肥急救中心当场认定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段某某死亡诊断:车祸伤,颅脑损毁,呼吸心跳停止。鉴定意见:段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瑶海区公安分局、瑶海区安监局、交警瑶海大队、龙岗管委会等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目前善后赔付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段某某,男,19个月,汉族,出生地点: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7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汪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倒车时疏忽大意,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过失致人死亡。

2.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已于2018年9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汪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汪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倒车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事故发生地点为封闭式道路,不应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综上,龙岗开发区大店工业园“2018·9·21”亡人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处理建议

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二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需进行其他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的规定,建议由瑶海区安监局请示区政府终止事故调查工作。

“2018·9·21”亡人事故调查组

2018年11月29日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