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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7日

2023年4月19日13时50分许蚌埠市禹会区华光大道与长寿路路发生一起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与一辆轻型自卸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致1人死亡。

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梁*威(死者),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号**栋*单元***室(胜利西路**村宋滩**号),身份证号:340***********1039,准驾车型:C1,档案编号:344******7641,交通方式:事发时驾驶豫K**993号轻型自卸货车,联系电话:150****0188。

蒲*国,男,汉族,现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现住地:蚌埠市解放街道**村*****-*。身份证号:513***********2593,交通方式:事发时驾驶皖C**377号(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联系电话:158****0416(死者哥哥蒲*远电话)。

(二)车辆情况:

豫K**993号轻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朱*龙,该车在大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无商业险(交强险单号:P***120000138***。

皖C**377号(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登记所有人为蒲*国,无保险。

(三)道路情况和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华光大道与长寿路路口,华光大道呈南北走向,南往大庆三路方向,北往胜利西路方向,双向六车道,两侧施划有非机动车道,中心有绿化带分隔,机动车道半幅宽9米,中心绿化带宽6米,非机动车道宽2.7米;长寿路呈东西走向,来往宋滩小区方向,西往理想城小区方向,路口东侧为混合道路,宽6.5米,路口西侧双向三车道,两侧施划非机动车道,道路全宽13.5米,两侧非机动车道宽度2.7米。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利,白天视线良好。事发路段无限速标志。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4月19日13时51分许,梁*威驾驶豫K**993号轻型自卸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沿华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寿路绿灯时进入路口右转弯时,与右侧沿非机动车道白北向南行驶蒲*国驾驶的皖C**377号(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超速,经鉴定事发时速20km/h-24km/h超速33%-60%)发生碰撞并确压,造成蒲*国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一)受案登记表。

(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三)安徽天正司鉴函〔2023〕痕迹签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皖C**377号电动自行车通过选取参考点B的行驶速度约为20km/h-24km/h。

(四)安徽天正司鉴〔2023〕法病签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安徽民正司鉴〔2023〕毒鉴字第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六)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

(七)事故车辆及驾驶员公安网上查询结果。

(八)公安监控视频。

(九)车辆检测报告(豫K**993号轻型自卸货制动性能不合格)等。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梁*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息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前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通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蒲*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之规定。

综上所述,梁*威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蒲*国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梁*威负此起道路交通率故的主要责任,蒲*国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事故性质

“4·19”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相关单位责任倒查

经调查,相关职能部门能够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工作职责,确实履行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和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未发现有失职失责行为。

七、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梁*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没有让行直行的非机动车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八、有关处理意见

梁*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区公安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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