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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鄞江大桥废品回收站“09•19”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海曙区安监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9日

2019年9月19日13时45分许,位于鄞江镇大桥村的宁波市海曙鄞江大桥废品回收站作业现场,一名抓斗车司机在进行打包作业时,抓斗车发生倾翻导致其胸部被压,送至宁波明州医院经救治无效于当日15时许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曙区人民政府委托海曙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和鄞江镇等单位(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还邀请了区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进行了分析,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宁波市海曙鄞江大桥废品回收站(以下简称:“大桥废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54502598F;成立于2010年3月19日;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大桥村柴家;投资人:洪球君;经营范围:废旧金属回收(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生活性废旧物资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安全管理情况

大桥废品站为个人独资企业,该单位制定了车辆操作安全管理制度,但未建立并健全其他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单位投资人洪球君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并记录,也未对单位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

(三)死者情况

死者姓名:陈启用,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打鼓泉乡金家坡村荆竹溪组,身份证号:4****************5,出生年月:1983年6月1日出生。

陈启用于2019年4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抓斗车司机。4月17日接受了单位的新员工三级教育并进行了记录。陈启用于2019年8月取得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N1(叉车司机),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7月,发证机关: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设备情况

发生事故的设备为一辆抓斗车,该单位于2015年购买,购买时该车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35,出厂编号:G5AE75919,额定起重量3500kg,最大举升高度4500mm,制造单位: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便于废品回收站金属材料的收集装卸,该单位于2016年底委托一上门推销的个人将车辆前部的货叉更换为抓斗,一直使用至今。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9年9月19日下午,死者陈启用正在大桥废品站作业现场驾驶抓斗车将地面堆场的废旧金属材料抓送至打包机内进行打包。13点45分许,陈启用驾驶抓斗车从作业现场西南侧的金属堆上抓起金属废料,并将门架和抓斗举升至极高位,然后倒退,再右转前进送至西侧的打包机,在前进的过程中,抓斗车左前轮碾上了地面的金属堆积物,此时车子左右摇晃了两下,但并未倾翻。陈启用待车子稳定后,继续驾驶抓斗车作业,这时抓斗车向右倾翻,陈启用向右侧跳车,但被抓斗车门架压在下面。该单位投资人洪球君听到其他员工呼救后,立即从办公室跑到作业现场,驾驶一台叉车将倾翻抓斗车的门架撑起,把陈启用救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大概10分钟后急救车赶到将陈启用送到宁波明州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52分宣告死亡。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鄞江镇政府立即派员赴事故现场,组织现场勘查和善后处理。

三、事故现场

事发当天多云,气温20-27℃。事故地点位于该单位作业现场,地面略有不平,西南侧堆放一些金属废料,废料堆旁边也有些散乱堆积的金属废料。打包机位于西侧,高度为 760mm。现场勘查时,因救援伤者需要,涉事抓斗车已经恢复正常使用状态。经测量,抓斗车将门架和抓斗举升到最高位时,抓斗离地高度为3800mm,远远大于打包机的装料高度。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陈启用自我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因重心不稳而导致抓斗车摇晃时,并未及时停止作业或者调整车辆,反而继续冒险作业。

(2)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作业现场地面有金属废料堆积物,抓斗车左前轮碾上后,导致车子重心提高后失稳。

2、间接原因

大桥废品站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定的叉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内容不适用抓斗车,单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停留在口头上,未及时发现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陈启用自我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因重心不稳而导致抓斗车摇晃时,并未及时停止作业或者调整车辆,反而继续冒险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陈启用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大桥废品站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制定的叉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内容不适用抓斗车,单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停留在口头上,未及时发现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大桥废品站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大桥废品站投资人洪球君,未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此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有关人员若涉及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是一起发生在废品回收领域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各废品回收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防止违章作业;负责人应加强日常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各职能部门和镇乡要针对本次事故加强源头管控,认真排查废品回收单位事故隐患,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教育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教育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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