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2023.10.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9日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陈*月,男,1950年04月出生,身份证号:3****************7,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

章*枝,男,1971年11月出生,身份证号:3****************0,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持有准驾车型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3**********5,发证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07月,有效期止:2024年07月,系浙C******D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二)车辆情况

事发时悬挂“防盗备案号为黄岩2****5”二轮电动车经查询,为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所有人:陈*,登记地址:无,身份证号:3****************2,车辆识别代码:L**************4。该车无保险。

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检验、鉴定,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鉴定意见:1、该无牌号两轮电动车辆,属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2、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未发现机械故障及隐患。3、是否改装:经网上查询与原车对照,未发现改装现象。

浙C******D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苍南县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站南路以北,规划站前综合楼东侧(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楼)。该车交强险、商业险及三者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

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检验、鉴定,浙C******D大型普通客车鉴定意见: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信号系统、刮水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龙港市灵海大道中对口村交叉路口,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各路口均漆划人行横道线,平直沥青路面结构。灵海大道呈东西走向,双向六车道,道路中心设绿化带,每条机动车道宽均为3.50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实线,两侧非机动车道宽均为2.00米。路口北侧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视线良好,双向三车道,进路口2车道,出路口1车道,道路中心漆划三色线,每条机动车道宽均为3.50米,道路西侧有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漆划白色实线,非机动车道宽为1.00米;路口南侧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视线良好,双向三车道,进路口2车道,出路口1车道,属机非混合道路,道路中心漆划道路中心线,每条车道宽均为3.50米。事发时为雨天,路面潮湿,视线一般。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01日,陈*月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龙港市灵海大道西向东行驶,当天08时40分许,行经龙港市灵海大道中对口村路口,遇左转弯交通信号红灯时,左转弯通过路口,与对向由章*枝驾驶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浙C*****D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月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受立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勘查发现:(1)地面痕迹:无明显痕迹。(2)车体痕迹:浙C******D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右侧有刮痕,悬挂“防盗备案号为黄岩2****5”二轮电动车车身右侧有刮痕。(3)人体痕迹:陈*月已送医。(4)物证:无明显痕迹。(5)其他痕迹:无明显痕迹。

3、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4、相关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结合上述证据,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陈*月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驶经事发路口,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章*枝驾驶浙C*****D号大型普通客车驶经事发路口,未注意前方车辆动态,遇情况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陈*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属主要过错。

章*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属次要过错。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陈*月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章*枝负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陈*月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驶经事发路口,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而章*枝驾驶浙C*****D号大型普通客车驶经事发路口,未注意前方车辆动态,遇情况措施不及,两人的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继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