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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高安“6•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31日

2023年6月1日13时40分许,高安市新街镇邓家村坑子里自然村段(S309 K136+150)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市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稳妥处理善后,尽快查明原因、举一反三,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以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赣安督〔2023〕14号)要求,2023年6月8日,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宜春高安“6·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公安局安侦支队和高安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批示精神,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人员、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调查认定,宜春高安“6·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轿车违规占用对向车道,与超载行驶的重型货车正面碰撞造成的较大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及相关单位概况

1. 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1)赣C082B3号小型轿车

①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罗某花;行驶证品牌:东风雪铁龙牌,白色;车辆类型:小型轿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DCC53T27H1015514,发动机号:7004707;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人数:4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12月18日,发证日期:2021年2月2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12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1月3日,购置交强险及商业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商业险300万;车辆已安装行车记录仪(事故中损坏)。

②车辆承检情况。车辆于2020年1月23日免于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于2022年1月8日免于上线检验合格。

③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违法记录:15条,已全部处理完毕。其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1条(记6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4条(记6分)及其他未记分违法行为10条。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2)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

①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高安市昆峰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品牌:陕汽牌,红色;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ZGCR2N63KB018567;发动机号:1019J029901;轴数:4个;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人数:1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6月16日,发证日期:2020年6月16日,强制报废期止:2035年6月1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3年6月18日,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商业险100万、超赔附加险1000万;车辆已安装车载GPS。

②车辆承检情况。车辆分别于2022年5月6日、2023年5月27日经高安市旭华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及江西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

③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违法记录:39条,已全部处理完毕。其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一十以上的1条(记6分);驾车时有妨碍安全行车的2条(记2分)及其他不记分违法行为36条。近三年存在一起交通事故记录:2021年1月15日,在高安市S527省道发生死亡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为:黄某,身份证号:3622**************,在事故中负次责。

④车辆装载情况。该车核定载货后的总质量为31000Kg,事故发生时该车装载矿石。经测量,该车辆载货后的总重量为48130Kg,超载17130Kg,达到55.26%。

2. 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乘车人情况

(1)赣C082B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

①基本情况。罗某花,女,45岁,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362203029407,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6月16日,有效期至:2032年6月16日。

②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驾驶证状态:正常,当前记分:6分(2022年4月22日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记6分);违法记录:23条,已全部处理完毕。其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1条(记6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3条(记6分);机动车逆向行驶1条(记3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1条(记3分);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2条(记2分)及其他未记分违法行为15条。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③驾驶证考取情况。罗某花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5月9日、2016年6月3日等日期参加科目考试,考取“C1”类驾驶证资格。整个驾考流程均有相关纸质记录佐证,音视频资料保存符合相关要求,超过三年保存期[1]。

④其他情况。罗某花日常出行都是使用事故车辆作为代步,与其丈夫蓝某平在高安、樟树等地收购废旧电瓶,夫妻关系、人际关系及家庭经济收入相对稳定。夫妻共同育有3个儿女,大女21岁系在校大学生,二子19岁系在校大学生,三子16岁系在校初中生。罗某花因眩晕症于2021年6月7日在高安市中医院治疗三天,截至事故发生前,未发现其他病史。

(2)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①基本情况。黄某,男,32岁,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相城镇;准驾车型:B2E,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362260535433,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6月2日,有效期至:2026年6月2日。

②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驾驶证状态:正常,当前记分:0分;违法记录:27条,已全部处理完毕,且均属于未记分违法行为。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③驾驶证考取情况。黄某分别于2010年5月2日、5月13日、6月2日等日期参加科目考试,考取“E”类驾驶证资格;后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2019年5月9日、5月17日、5月29日等日期参加科目考试,考取“B2”类驾驶证资格。整个驾考流程均有相关纸质记录佐证,音视频资料保存符合相关要求,超过三年保存期。

(3)赣C082B3号小型轿车乘车人

①黄某枚,系罗某花母亲,女,75岁,194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

②蓝某平,系罗某花丈夫,男,43岁,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

③贾某根,系罗某花姐夫,男,51岁,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

3.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高安市洪石岭采石场有限公司

系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货物(矿石)的货源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4日,法定代表人:游某护,身份证号码:3622**************,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LE7C23。公司位于高安市相城镇,经营范围包含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加工、销售,石灰石加工、销售,营业期限:2016年11月24日至长期。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FM安许证字〔2020〕C529号,有效期限:2022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14日。

(2)高安市昆峰物流有限公司

系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7日,法定代表人:游某灯,身份证号码:3622**************,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5GDFF80。公司位于高安市相城镇,经营范围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360983289096,领证日期:2020年4月3日,有效期至:2024年4月2日。

该公司现有5名工作人员,其中法人代表为游某灯,安全管理员为谌某珍,行政部经理为陈某云,业务部经理为王某平,财务为黄某。游某灯和谌某珍分别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10日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经核查该公司车辆台账,目前公司名下挂靠货运车辆共23辆,均处于正常状态。

(3)高安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系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货物(矿石)的购货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郭某正,注册资本:三亿捌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5997103X9。公司位于高安市八景镇,经营范围包含水泥生产、矿产资源开采和建筑材料、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等,营业期限:2004年4月16日至2034年4月15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1日12时30分许,黄某驾驶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高安市洪石岭采石有限公司装载矿石后出发,沿309省道(相太新公路)由西向东行经相城镇、太阳镇、新街镇前往高安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卸货。

13时00分许,罗某花驾驶赣C082B3号小型轿车搭载黄某枚、蓝某平及贾某根等3人从高安市人民医院出发,行经锦惠中路、锦惠南路、城南汽车站、218省道、309省道前往新街镇西港村。

13时40分,双方车辆行至高安市新街镇邓家村坑子里自然村段(S309 K136+150)时,赣C082B3号小型轿车占用对向车道,与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紧急往左侧避让过程中将赣C082B3号小型轿车推行跌落至道路左侧土坎下。

说明: 现场图

图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

说明: 图片1

图2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航拍图

(三)事故路段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高安市新街镇邓家村坑子里自然村段(S309 K136+150),该道路(即抚长线)于1994年正式开工,设计路面宽9M,公路等级为二级,道路设计时速为60Km/h,中途历经4次修改建工程,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起丰城市淘沙镇,西至上高县长坑村)。事故路段为沥青平直路面,双向两车道,路面宽度9M,其中车道宽度7.6M。中央设有单黄虚线隔离,地面标线施划清晰有效,南北两侧均为土坎及菜地(土坎垂直高度1.5M)。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好,视线良好。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4人死亡,车辆、货物受损;其中,罗某花、黄某枚当场死亡,蓝某平、贾某根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6月1日13时41分,高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车辆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黄某的电话报警。

13时45分,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派辖区新街中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通知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赶赴现场救援。

14时01分,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新街中队民警、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先期处置。

15时25分,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电话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15时28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调度高安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事故情况。

15时36分,高安市公安局向高安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

15时45分,高安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5时49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16时14分,高安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初报事故情况。

16时19分—2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初报事故情况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宜春市政府值班室。

17时46分,高安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续报事故伤亡情况。

18时07分—12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续报伤亡情况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宜春市政府值班室。

6月2日08时32分,高安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终报事故情况。

09时0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终报事故情况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宜春市政府值班室。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高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于2023年6月1日13时41分接到事故报警后,指派辖区交警大队新街中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交警大队新街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存在多人伤亡情况后,立即向高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及交警大队主要领导报告,高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同时转警至辖区派出所、120急救中心、消防部门指派人员前往现场救助。

13时49分,高安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高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后,立刻调派新街镇政府专职消防队2车14人赶赴现场处置。14时01分,消防救援人员到场。15时40分,消防救援人员先后救出涉事小轿车内4名被困人员,其中罗某花、黄某枚2人当场死亡,蓝某平、贾某根2人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15时45分许,高安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万辉和高安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张坚组织公安、消防、应急、交通等部门及新街镇党委政府干部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17时10分许,宜春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夏红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徐伟斌到达现场指导救援。

18时30分许,省公安厅党委委员万秀奇、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叶新、省应急管理厅综合协调处二级调研员钟德明到达现场指导救援。

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于2023年6月1日14时40分开始,17时30分结束,17时4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遂向高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道路陆续恢复正常通行。

6月2日,江西省安委会下发《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赣安督〔2023〕14号),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 医疗应急情况

2023年6月1日13时42分,高安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高安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后,立即派出1台120急救车赶往事故现场处置,车辆出动过程中于14时07分接高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通知,又增派车辆进行救援。

2. 救治情况

(1)现场死亡人员:黄某枚、罗某花

(2)抢救无效死亡人员:蓝某平、贾某根经120抢救无效于6月1日15时35分死亡。

3. 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高安市政法委牵头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对事故死者家属开展慰问工作,家属情绪稳定。截至目前,高安市昆峰物流有限公司已支付4名死者丧葬费用共计人民币17.2万元整,因该案涉及赔偿金额较大,赔偿未能达成一致,调处工作仍在进行中。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来看,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信息报送及时、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高安市委、市政府认真妥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赣C082B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罗某花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遇相对方向来车时依然占道行驶,导致与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从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性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除受损部件外的制动系制动装置装配、转向系装置装配、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装配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被鉴定车辆的轮胎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赣神州中心〔2023〕痕鉴字第39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082B3号小型轿车性能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除受损部件外的制动系制动装置装配、转向系装置装配、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装配、轮胎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赣神州中心〔2023〕痕鉴字第39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的血样中乙醇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及毒品成分进行分析,鉴定意见为:所送黄某血液(2023DJ2063JC1)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1mg/100Ml。所送黄某血液(2023DJ2063JC2)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3,4-亚甲双氧苯丙胺、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单乙酰吗啡、吗啡和可待因成分。(赣求实中心〔2023〕毒鉴字第20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花的血样中乙醇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为:所送罗某花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赣求实中心〔2023〕毒鉴字第20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速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牌照为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域的行驶速度为49Km/h~56Km/h。(赣神州中心〔2023〕痕鉴字第39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082B3号小型轿车进行速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牌照为赣C082B3号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此区域的行驶速度为59Km/h~62Km/h。(赣神州中心〔2023〕痕鉴字第39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 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赣C082B3号小型轿车碰撞痕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左前面与赣C082B3号小型轿车车头正面碰撞后,该车车头左前面及左前下面又直接推挤小型轿车车头正面。(赣神州中心〔2023〕痕鉴字第39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导致惯性动能增大,遇突发状况难以及时制动或避险。

四、有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 高安市洪石岭采石场有限公司

高安市洪石岭采石场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地磅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日常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够到位,对相城镇洪石岭采石场出厂(场)块石未过磅,出厂(场)运输车辆普遍存在超载现象;且该厂(场)区还单独设有一条出厂岔路,用以避开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高安市昆峰物流有限公司

高安市昆峰物流有限公司虽然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实际执行却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教育例会记录存在造假情况;企业对于所属车辆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放任所属驾驶人随意超载运输,并按照驾驶人和公司分别承担40%、60%的比例分摊交警、交通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3. 高安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采购矿石时默许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未严格按照运输车辆荷载要求收取货物,对六轴、四轴车辆私自制定荷载标准,仅对超过其制定标准的车辆拒收运输货物。

(二)有关监管部门

1. 高安市重点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在高安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下,2023年1月11日,由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整合高安市交通运输局、高安市生态环境局、宜春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高安分中心等单位工作资源和执法力量,挂牌成立高安市重点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开展4条重点道路(320国道、高胡公路、黄付公路、相太新公路)交通安全、超限超载和道路环境治理的联动执法。2023年以来,综合执法大队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共计730起。同时,大队严厉打击其他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查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48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5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5起;查处三轮摩托车、电动车非法载人479起,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未系安全带5795起,摩托车、电动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2185起。但对本辖区相太新公路超载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精准度不足,源头企业出厂车辆及运输企业挂靠车辆长期存在超载行为,未能做到精准研判、及时查处打击。

2. 高安市交通运输局

高安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运输企业所属辖区乡镇成立工作专班,将全市道路运输、农村公路、水上交通、交通工程等安全生产纳入网络化服务管理范围,实行网格化安全管理,并将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监管和乡镇政府的属地安管责任也纳入了对企业的网格化安全管理范畴。2023年以来检查网格化运输企业500余家,排查问题隐患661条,下发整改通知书84条;开展货物源头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将重点源头单位划分成“绿牌、黄牌、红牌”3个等级进行监管,执法大队各中队坚持货物常态化源头检查机制和路面巡查整治工作机制,重点源头单位每月最少2次,一般源头单位每月最少1次,2023年以来检查重点源头单位18次,一般源头单位145次,下发整改通知书5次,处理路面违法行为1125车次,其中超限运输640车次(“百吨王”16辆),卸货1.75万吨,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102车次,扣分310分。但是对货物源头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高安市洪石岭采石场有限公司等源头企业运输车辆不过磅、运输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对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网格化管理不到位,对高安市昆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存在的超载行为监督检查失察。

3. 高安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0日,高安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关于源头做好矿山矿产品运输有关事项的通知》(高自然资字〔2023〕5号),督促矿产品运输企业按照规范标准装载矿产品,但是落实《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23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2]不到位,2023年4月—5月矿山现场检查记录中未发现辖区矿山企业超载等问题,也未发现高安市洪石岭采石场有限公司等源头企业运输车辆不过磅、车辆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地方党委政府

1. 高安市委、高安市人民政府

高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高安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多次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先后出台《高安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问责处理(暂行)办法》《高安市非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高安市重点道路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等系列文件,聚焦“人、车、路、企”等关键环节,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并于2023年1月11日,挂牌成立高安市重点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320国道、高胡公路、黄付公路、相太新公路等4条重点道路交通安全、超限超载和道路环境治理开展联动执法。但是对辖区内源头企业、车辆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失察。

2. 高安市相城镇人民政府

对辖区矿山企业、运输企业车辆超载等问题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高安市洪石岭采石场有限公司等源头企业运输车辆不过磅、车辆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高安市昆峰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存在的超载行为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宜春市纪委市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意见,由宜春市纪委市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9. 罗某花,女,事故车辆赣C082B3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第三十五条[4]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6]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罗某花的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7],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8]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10. 黄某,男,事故车辆赣C5125Z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9]、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11]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11. 游某护,男,高安市洪石岭采石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地磅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放任相城镇洪石岭采石场出场车辆超限超载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12],建议由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13],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游某灯,男,高安市昆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督促落实本单位《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驾驶员未按规章制度处理或解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建议由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高安市洪石岭采石场有限公司,该企业未落实《地磅岗位操作规程》,对相城镇洪石岭采石场出厂块石未过磅,出厂运输车辆普遍存在超载现象,违反了《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14],建议由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三十一条[15],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 高安市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采购矿石时默许运输车辆超载送货,未严格按照运输车辆荷载要求收取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6]、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7],建议由高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18],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处理意见

15. 高安市委、高安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源头企业、运输企业车辆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督导失察;较大道路运输事故防控不到位,近三年以来连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建议责成向宜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交通参与者自身安全意识欠缺。驾驶人主观故意涉嫌违反多项交通违法,违规超载,随意占道行驶。

(二)企业源头治超责任履行不到位。货物源头企业未能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货物运输的安全职责,未能对出厂车辆的载货重量进行监管。

(三)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放任从业人员长期超载运输货物。

(四)政府及监管部门履行职能存在不足。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辖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足,监督检查不力,缺乏专题研判,导致问题人员、问题车辆长期上路行驶。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管控。全市交通、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源头治超工作,坚决遏制超载运输行为。要建立重点源头单位台账,督促重点货物源头单位明确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完整记录装载车辆车牌号码、轴数、称重数据、送货地点等相关信息。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和明查暗访检查频次,全面排查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督促落实货物装载源头企业主体责任,对不过磅及超载出场出门的企业或车辆,要严查重罚,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进一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全市交通部门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2023专项行动、危货和普货运输专项整治等活动,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警示教育,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做好运输企业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各级网格员充分利用好“宜春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平台”、“隐患随拍”手机小程序等网格化监管平台,强化检查结果、任务发布、隐患整改闭环等功能运用,提升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监管效能。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安全防控。全市各级道专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严格按照“三个一律”工作方案要求,全面提升综合治理水平。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加强酒醉驾、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超车、违法会车等重点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加强公路相关标志标线标牌及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善,加强疲劳驾驶、安全带使用情况的检查;特别要强化路面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对重点治超路段及相关线路巡查检查,采取源头管、入口堵、路面查的措施,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四)进一步突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高安市宣传部门要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联合交通、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牵头拍摄警示教育片,组织辖区内源头企业、运输企业和重点人员进行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全市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协调宣传、文明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精神文明创建、“三个一律”风险隐患治理等主题,策划开展主题活动;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地域、不同群体需求特点,持续开展“美丽乡村行”、“知危险会避险”、“全国交通安全日”等交通安全品牌活动,推动安全文明出行理念深入人心;要创新传播路径,推动安全带就是生命带、规范使用头盔、拒绝超限超载等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交通安全走进千家万户,让文明交通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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