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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拆的安全监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4月14日

二、塔吊安装过程的跟踪检查
(一)安装告知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结合以上规定,在进行塔吊安拆前,监理单位应督促塔吊安拆单位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否则,严禁安拆单位进行塔吊安拆作业。
(二)辅助设备的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结合以上规定,对于安装塔吊所使用的汽车吊,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中的要求进行验收。
(三)方案执行情况:
  在塔吊安拆及顶升的过程中,监理单位一定要检查塔吊安拆人员或顶升人员是否与经过审核的人员一致,塔吊安装过程是否与方案一致,一经发现不相符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发文要求停止作业。
三、塔吊安装完成的验收备案
(一)安装单位自检及第三方检测:
  《塔吊技术规程》第3.4.15条规定: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第3.4.16条规定: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结合以上规定,塔吊安装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督促安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塔吊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否则,严禁施工单位进行塔吊运转作业。
(二)验收及备案登记
  《塔吊技术规程》第3.4.18条规定: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结合以上规定,塔吊经过第三方检测合格后,监理单位应督促总包单位组织塔吊的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塔吊经各方验收后,总包单位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至此,塔吊方可以正常使用。
结束语
  塔吊作为施工现场重要的大型机械设备,对于高效快速施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因塔吊造成的事故也屡屡发生,塔吊的安全管理成了安全监理的一个管理重点。这就要求在塔吊安拆、使用过程中,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规程的程序进行验收、检查,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塔吊使用安全进行控制,充分发挥塔吊的优势,避免塔吊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号文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2008[166] 令
[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 建质[2009] 8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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