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论海事执法对水上交通安全的作用及其评价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04日

  海事执法对水上安全的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和最大程度的发挥,对水上安全有着关键影响,在其他条件不变,或变化不太大的情况下,海事执法作用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着水上安全形势,也就是说海事执法作用有了较好的发挥,水上安全形势(全国水上安全整体状态)就能稳定;海事执法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水上安全形势就会好转和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当然海事执法作用的发挥程度不完全取决于海事机构本身,还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密切相关。

  海事执法作用是否充分发挥,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水上安全形势是否稳定和是否向好的方向发展。因此,水上安全形势又可作为衡量和评价海事执法作用是否发挥和发挥程度的检验标准。当然,水上安全形势与海事执法作用的发挥也并非是刚性关系,水上安全形势还受其他因素影响,如:多年不遇的灾害性天气、社会经济较大波动、水运政策和航运市场较大变化等,这些都对水上安全形势有明显影响,导致水上安全形势不稳定。但在正常年份它们的影响可视为常数。

  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如何对水上安全形势进行科学的准确的描述、衡量和评价,而对水上安全形势的衡量和评价,可转化为对海事执法作用的发挥程度进行衡量和评价。

  水上安全形势是指水上安全的整体状态,是对全国或大的区域而言的。目前多采用“稳定”、“恶化”、“严峻”、“好转”、“趋好”等词来定性描述。而之所以有上述结论,是根据水上事故的四项统计指标的升降或持平或连续发生几期重特大恶性事故而得出的。水上事故的四项指标,即事故件数、死亡人数、沉船艘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这四项指标都是绝对指标,没有将水上交通活动量、船舶吨位大小、水上经济收益、水上人命多少的变化反映其中。而水上交通活动量、船舶吨位、水上人命、水上收益的变化对水上事故是直接影响的,是正比例关系,即同样情况下,水上交通活动量越多,船舶吨位越大,水上收益越多、水上人命越多,水上事故就越多,事故损失也越大。反之,就越少。因此,用四项绝对事故指标衡量和评价水上安全形势是不准确和不科学的。

  如,前一年发生了100起事故(发生事故的船舶也是100艘),今年发生了110起事故(发生事故的船舶也是110艘),从事故数来看是上升的,会得出水上安全形势有所恶化的结论。但前一年船舶总艘数是100万艘,而今年船舶总艘数已经是120万艘了,前一年船舶事故率是0.1‰,而今年船舶事故率才有0.092‰,应该说不仅没有恶化,而是稳定和有所好转的。又如,四项事故指标若是两升两降,或一升三降,或三升一降又如何来描述和评价水上安全形势?通常是两升两降也描述为稳定,这应该说是缺乏准确性的。再如,沉没一艘超级油轮和沉没一艘挂浆机船的差别是非常大的,但在指标统计中是相同的。

  水上安全形势仅用“稳定”、“严峻”和“好转”来描述,是不能做到“心中有数”的,依据现行的四项事故统计指标来评判也是不准确和不科学的,应该设计和建构新的指标体系来描述、衡量和评价。

  笔者根据多年工作中的思索,又考虑目前可行性,提出如下几项指标来衡量和评价水上安全形势:

  1.船舶事故率=事故船舶艘次÷船舶总艘次

  船舶总艘次:对全国为登记船舶总艘数

  对区域为进出区域船舶艘次+区域内船舶艘数

  该指标可换算成“千船事故数”对评价全国水上安全形势直接明了。

  2.水上人命死亡率=水上人命死亡(含失踪)人数÷水上总人数

  水上总人数:∑进出港船员(船上所有工作人员)人次数+∑乘客人次数

  该指标可换算成“百万人死亡数”,对评价全国水上安全形势很鲜明,与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相比会增加社会对水上安全满意度的。

  3.船舶灭失率=∑全损船舶数÷∑船舶总数

  船舶总数:全国为登记船舶总艘数;区域为进出区域船舶总艘次数+区域内船舶总艘

  该指标可换算成“万船灭失数”,对评价船舶全损程度很明确。

  4.船舶事故损失率=∑事故船舶总吨位÷∑船舶总吨位

  事故船舶总吨位:发生事故的船舶的总吨位。

  该指标可换算成“十万吨损失数”。

  5.水上事故综合指数=A“千船事故数”×B“百万人死亡数”×C“万船灭失数”×D“十万吨位损失数”

  A、B、C、D为权重。

  通过调整基数和权重使综合指数正常年份在100以内。

  该指标还可简化为只有前三项。

  6.水上安全指数=1000-水上事故综合指数

  这样在正常年份水上安全指数为>900点,给航运界和全社会良好的形象。

  前四项相对指标可代替现行的四项绝对指标,后两项指标,特别是第6项指标用于衡量和评价水上安全形势,会准确和科学些,也很简便,具有很强的纵向可比性。当然要变成规范且可操作的指标体系,尤其要对区域的水上安全形势进行操作性评判,还要对指标进行周详的研究。通过几番研究和应用就可以对水上安全形势能够进行比较科学和准确的衡量和评价了,就可实现徐祖远副部长提出的对水上安全形势做到心中有数了。

  笔者根据多年的潜心思索,针对目前可行情况提出如下几项指标来描述和评价水上安全形势:

  1、船舶事故率=∑船舶事故量÷∑船舶量

  船舶事故量:事故船舶艘次X事故船舶平均总吨位

  船舶量:登记船舶艘次X登记船舶平均总吨位

  2、死亡率=水上死亡人数÷水上总人次数(船员+乘客)

  3、船舶吨位灭失率=∑全损船舶总吨位÷∑登记船舶总吨位

  4、事故损失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船舶航行量

  船舶航行量:船舶总吨X航程

  5、水上事故综合指标=船舶事故量(单位:万艘吨)X死亡人数X船舶总吨灭失数(万吨)X船舶事故损失数(百万元)

  6、水上安全综合指数=1—(水上事故综合指标÷总船舶航行量)X100%

  前四项相对指标代替现行的四项绝对指标,后两项指标,特别是第6项指标用于安全形势评价。它们都更具有纵向可比性。

  海事执法对水上安全的作用,转化为海事系统的社会责任,就是对全国水上安全形势负责,即对水上安全的整体状态负责。而对个案水上事故,海事系统和其工作人员不负责,除非有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及失职,且违法和不当及失职是事故的致因。就是对水上安全形势负责,也只是承担行政责任,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因此,海事系统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海事执法作用,勇敢地承担起对全国水上安全形势的行政责任,履行好社会职能,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 Tag: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内容
  • 没有相关信息!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