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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安全评价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5日

  在进行工厂设计时,必须同时进行消防设计。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的同时应根据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和相邻单位消防协作的可能性,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
  (1)消防用水
  消防用水量应为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与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在考虑消防用水时,首先应确定工厂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根据生产装置区、辅助设施区的火灾危险性、规模、占地面积、生产工艺的成熟性以及所采用的防火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2)消防给水设施
  ①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可作为消防供水源。当利用此类水源时,应有可靠的吸水设施,并保证枯水时最低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不得被易燃可燃液体污染。
  ②消防给水管道,是保证消防用水的给水管道,可与生活、生产用水的水道合并,如不经济或不可能,则设独立管道。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宜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但可作备用水源。消防给水管道可采用低压或高压给水。采用低压给水时,管道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达到设计用水量时不低于15m(从地面算起);采用高压给水时,其压力宜为0.7~1.2MPa。
  ③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布置,其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目的在于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仍能保证供水。环状管道应用阀分成若干段,此阀应常开,以便检修时使用。
  ④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便于消防车吸水,设置数量由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低压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m。露天生产装置的消火栓宜在装置四周设置。当装置宽度大于120m时,可在装置内的路边增设。易燃、可燃液体罐区及液化石油气罐区的消火栓应该设在防火堤外。
  ⑤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50m。宜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2m。
  (3)露天装置区消防给水
  石油化工企业露天装置区有大量高温、高压(或负压)的可燃液体或气体、金属设备、塔器等,一旦火警,必须及时冷却防止火势扩大。故应设灭火、冷却消防给水设施。
  ①消防供水竖管。即输送泡沫液或消防水的主管,根据需要设置,在平台上应有接口,在竖管旁设消防水带箱,备齐水带、水枪和泡沫管枪。
  ②冷却喷淋设备。当塔器、容器的高度超过30m时,为确保火灾时及时冷却,宜设固定冷却设备。
  ③消防水幕。有些设备在不正常情况下会泄出可燃气体,有的设备则具有明火或高温,对此可采用水幕分隔保护,也有用蒸汽幕的。消防水幕应具有良好的均匀连续性。
  ④带架水枪。在危险性较大且较高的设备四周,宜设置固定的带架水枪(水炮)。一般,炼制塔群和框架上的容器除有喷淋、水幕设施外,再设带架水枪。
  (4)灭火器
  厂内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设置小型灭火机和其他简易的灭火器材。其种类及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其他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全面考虑。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②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应选用抗溶泡沫灭火器;
  ③扑救C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④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⑤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⑥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5)消防站
  消防站是消防力量的固定驻地。油田、石油化工厂、炼油及其他大型企业,应建立本厂的消防站。其布置应满是消防队接到火警后5min内消防车能到达消防管辖区(或厂区)最远点的甲、乙、丙类生产装置、厂房或库房;按行车距离计,消防站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2.5km,对于丁类、戊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也不宜超过4km。
  消防车辆应按扑救工厂一处最大火灾的需要进行配备。
  消防站应装设不少于二处同时报警的受警电话和有关单位的联系电话。
  (6)消防供电
  为了保证消防设备不间断供电,应考虑建筑物的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等因素。
  高度超过50m的可燃物品厂房、库房,其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排烟设备、火灾报警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均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m3/s的工厂、仓库或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5m3/s的易燃材料堆物、油罐或油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25m3/s的公共建筑物,应采用6kv以上专线供电,并应有两回线路。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m3/s的工厂、仓库等,宜采用由终端变电所两台不同变压器供电,且应有两回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应能自动切换。
  对某些电厂、仓库、民用建筑、储罐和堆物,如仅有消防水泵,而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确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为带动消防水泵的动力。

  鉴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火灾事故照明、防烟、排烟等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必须确保运行,而平时使用的工作电源发生火灾时又必须停电,从保障安全和方便使用出发,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设置单独的供电回路,即要求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线路(从低压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分开单独设置,以保证消防设备用电。为避免在紧急情况下操作失误,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为了便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在有众多人员聚集的大厅及疏散出口处、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出口处、建筑物内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处应设置事故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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