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消防设施安全评价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1月25日

  5.2.2.9其他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1)生产装置的采暖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的要求。
  2)生产过程中,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3)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集中采暖的热媒温度,不能过高。易燃易爆生产厂房不得采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
  4)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不采暖的厂房内,不应有有采暖管道穿过。
  5)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装置转载请注明。
  6)建筑物的朝向应有利于火灾、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如:生产控制室在背向生产设备的一侧设安全通道)。
  7)根据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限制火灾爆炸危险物料的加工、处理量和储存量。库房内的火灾爆炸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货物标志,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8)按煤、黄磷、硝化纤维胶片等自燃物品的性能,采取定期(或自动)测温、通风(喷淋)降温措施和防止自燃的储存方式。
  9)为防止电子计算机房火灾事故的发生,电子计算机房的设计应严格执行《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5.2.3电气安全
  以防触电、防电气火灾爆炸、防静电和防雷击为重点,提出防止电气事故的对策措施。
  5.2.3.1 防触电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和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措施:
  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TN-S,TN-C-S,TN-C系统)或保护接地(TT,IT系统)。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2)漏电保护
  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部分标准称作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公共场所的应急照明和安全设备,防盗报警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设备电源均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3)绝缘
  是指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如:机加工、铆工、电炉电极加工、锻工、铸工、酸洗、电镀、漂染车间和水泵房、空压站、锅炉房等场所)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Ⅱ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上述设备和环境均不得有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装置。
  4)电气隔离
  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项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隔离变压器的原、副边间应有加强绝缘,副边回路不得与其他电气回路、大地、保护接零(地)线有任何连接;应保证隔离回路(副边)电压U≤500V、线路长度L≤200m,且副边电压与线路长度的乘积U.L≤100000Vm;副边回路较长时,还应装设绝缘监测装置;隔离回路带有多台用电设备时,各设备金属外壳间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所用的插座应带有供等电位连接的专用插孔。
  5)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
  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V的电源。
  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36,24,12,6V)并使用Ⅲ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