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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09日

肇庆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发 文 号:肇府办〔2010〕61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9-29
实施日期:2010-09-29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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