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9月10日

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发 文 号:穗建质[2008]850号
发布单位: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10
实施日期:2008-09-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 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

  (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

  (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