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9日

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江府[2010]26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09
实施日期:2010-11-10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渡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督促渡口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负责组织力量对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等工作;
(三)制订渡口承包合同的格式文本;
(四)负责渡口设置、迁移和撤销的意见收集,上报市(区)人民政府;
(五)参与本市(区)义渡、半义渡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镇政府(街道办)在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镇(街)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委会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
  (二)设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市(区)指定渡口管理部门备案;
  (三)负责向群众、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组织本镇(街道)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并参与上级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灾害天气、洪水发生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渡运高峰期,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五)制定本镇(街道)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渡口渡船紧急情况时,按职责开展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建桥撤渡工作,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进行适当的经费补助,以便维持渡口、渡船日常的经营管理和维修保养。对义渡、半义渡的经费补助,应纳入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
  (七)组织、规范、监督村(居)委会与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为;
  (八)督促村(居)委会、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村(居)委会职责:
  (一)指定人员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必要时应设专职管理人员;
  (二)加强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经营人和渡船船员的安全意识。督促其遵守渡口守则、乘客守则、载客定额等渡运安全规定;
  (三)每年应与经营人签订渡运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农用船(自用船)所有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交通、海事、安监等相关部门备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上述单位备案;
  (四)检查督促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和遵守有关渡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防止渡船“带病”、违法航行,制止和纠正“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自用船)非法载客行为;
  (五)在灾害天气、洪水发生期间和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水上活动渡运高峰期,应组织工作人员到渡口维护渡运秩序,防止渡船超载渡运或其它冒险渡运行为;
  (六)按照“以渡养渡”原则,合理筹集、安排渡口、渡船的日常经营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经费。

第十八条 渡口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经营的渡口负安全主体责任;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对其所有或经营的渡船负安全主体责任。具体职责:
  (一)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设置并维护与车辆、旅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口设施;
  (三)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航行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四)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聘用未取得有效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航行;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安全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在法定或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应相应增加渡口工作人员,合理调度渡船,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在灾害天气、洪水发生期间,注意收集恶劣天气、水文和航行通(警)告信息,严格遵守安全航行的特殊规定和主管机关有关航行安全的决定;
  (七)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险情、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船岸应急演习;
  (八)主动配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九)遇险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 渡口管理

第十九条 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条 设置渡口应坚持“群众必需、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的原则,以方便广大群众出行为目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渡口,应提供渡口位置、渡运航线、经营方式以及设置理由等情况,经由市(区)指定渡口管理部门报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

市(区)人民政府收到设置渡口申请后,应组织征求所在地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和交通、海事、航道、水利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综合考虑上述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各单位和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置的,应以市(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跨市(区)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应报请渡口所在的两地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审批。
  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的,参照上述审批程序办理。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