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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5年01月03日

韶关市区公共交通站场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4第118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03
实施日期:2015-01-03


(四)施工中与市政设施发生冲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五)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修复路面,严格按《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施工,确保修复质量;

(六)及时清运施工作业时留下的余泥物料,做到工完场净,保持市容整洁。

第二十二条 公交首末站、枢纽站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科学、合理组织车流和人流按公交站场设计的线路行驶、上下客和停放,保持站场安全有序,有条件的站场应提供志愿者服务;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置相应的消防、保卫、照明、卫生设施;

(三)保养和维护场内的绿化,做好公交站场的卫生保洁、除四害工作,公交站场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按照规定佩戴上岗证或工作牌;

(四)不得擅自在公交站场营运场地内设置与公交营运管理无关的建(构)筑物;

(五)不得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公交站场从事与公交营运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六)不得擅自将公交站场及其附属物品转让、抵押;

(七)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公益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交站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危害人体健康与公共卫生的物品进入公交站场;

(二)覆盖、涂改、污损线路标识牌等运营服务标志;

(三)私自乱搬、挪用、移动交通标志和消防设施等;

(四)损坏、侵占候车亭(廊)、站务用房等公共交通服务设施;

(五)其他危害公交站场设施及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制作公交线路标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统一标识版面;

(二)在线路标识右下角公开监督电话及候乘设施维修电话;

(三)线路标识指引清晰,内容准确(含始末班时间,同一线路A、B线以及有往程而无返程的要分别标示)。

第二十五条 公交候车亭附属广告设施可发布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其收入纳入市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交候车亭附属广告设施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发布权单位,其招标及拍卖所得用于公交站场建设、维护,并确保附属广告设施按一定的比例用作发布公益广告。商业广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内容文明健康。开展促销宣传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程序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交候车亭附属广告设施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保持所使用公交候车亭和附属广告设施以及附属公交站点设施的完好、有效和美观整洁;

(二)商业广告画面及内容健康大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新设、变更或者临时增设、迁移公交站场的诉求,应当到现场实地勘查,符合公交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的,公交站场可以进行变更:

(一)站场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弃用的;

(二)与附近新建(构)筑物、新建道路等有冲突的;

(三)公交出行点变化的;

(四)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五)与公交站场命名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单位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的;

(六)公交站场名称存在严重误导乘客的情况和隐患的;

(七)其他必须更改站场名称的情况。

公交站场的变更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集中实施。站场名称实施更换期间,允许新旧站名同时存在,必要时,可加注副站名长期存在。凡属永久性站场变更的,须对全线的公交站牌及相关导(候)乘设施等实施更换;属于临时性站场变更的(调整期在6个月内)不作更换。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变更公交站场前,应在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若有公交站场变更涉及线路停靠站点变化为临时性或时限在短期内的(6个月以内),只对变更部分的站点进行告示。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的公交站场调整情况向公交运营企业通报,并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告。公交运营企业应当在30日内做好公交车上的导(候)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站场名称的更改和告知工作。

第三十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公交站场日常维修维护。需要新建、改建公交站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交站场建设计划制定建设费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有关程序拨付公交站场建设费用。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当爱护公交站场设施,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损坏城市公交站场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交站场服务设施或者将城市公交站场服务设施移作他用的;
  (三)在城市公交站场停放非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

(四)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公交站牌的;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交站场服务设施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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