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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企业厂内运输车辆管理意见》《河南省厂矿企业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大纲》《河南省厂矿内道路交通管理意见》

发 文 号:豫劳人安(1989)28号
发布单位:豫劳人安(1989)28号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厂内运输车辆管理意见》、《河南省厂矿企业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大纲》、《河南省厂矿内道路交通管理意见》的通知
豫劳人安(1989)28号
各市、地、县(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郑州铁路局,黄委会: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和《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保障企业厂内运输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现将《河南省企业厂内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意见》、《河南省厂矿企业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大纲》、《河南省厂矿内道路交通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日
河南省企业厂内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意见
为加强对企业厂内运输车辆的安全监察,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及《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 企业厂内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目前比较混乱,为了理顺关系,此项工作应由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各市、地、县劳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企业厂内运输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 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的技术素质,企业必须健全厂内运输车辆运输安全管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和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和驾驶人员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各企业要抓紧时间建立和完善。
三、 企业厂内运输车辆由市、地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核发执照,只限厂内行驶有效。车辆牌照由省厅统一制作。各单位不能自制、挪用或涂改。
四、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的企业内部专用机动车辆,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在车厢两侧及车后标有“严禁烟火”或“注意安全”等字样。劳动部门要认真监察,严格把关。
五、 自行改装的企业厂内运输车辆需经所在市、地、县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检验鉴定;企业正在使用的厂内运输车辆由上述部门每年检验一次,合格后方准使用。
六、 各市、地、县劳动部门或指定的检验单位,统一按《河南省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大纲》规定执行。
七、 企业厂内运输车辆驾驶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市、地、县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考核、发证。厂内运输车辆“驾驶员证”式样由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
八、 企业厂内运输车辆在厂内行驶中或工作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按《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及《河南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九、 经与省公安厅协商,他们同意此意见适用于省内工厂和矿山等企业厂内运输,不在城乡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河南省厂内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大纲
厂内运输车辆应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各机构部件完整无缺,所配工具设施齐全、良好。档案齐备。车况达到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具体检验大纲如下:
一、 发动机部分
1. 汽车发动机设置有效的起动机。
2. 发动机运转平稳,动力性能好,功率至少达到其标定功率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没有异响,容易起动,关闭熄火。
3. 点火系统、燃料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不碰,不漏电、漏水、漏油。
4. 消音器作用正常有效。车辆嗓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 传动部分
1. 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离合器踏板或握把要有适当的自由行程。
2. 变速器的变速杆位置适当,不跳档、不乱档;变速器、分动器不缺油、不漏油、无异响。
3. 万向节、传动轴、中间轴承,不紧不旷,螺栓齐全,装配角度正确,润滑良好,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
4. 主传动器、差速器、差速锁装置工作正常,不松旷、无异响,半轴螺栓齐全紧固,后桥不漏油。
三、 行驶部分
1. 车架无变形、开裂或锈蚀现象,螺母、螺栓、铆钉不短缺、松动、锈蚀,底盘涂漆均匀。
2. 减震器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
3. 钢板弹簧、支架、蓄电池和油箱托架均牢固可靠。
4. 前、后桥无变形及裂纹。
5. 轮毂完好,安装松紧适度。
6. 轮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符合规定。
7. 轮辋完整无损,螺母齐全、紧固。
四、 转向部分
1. 方向盘的自由转动量不大于三十度。
2. 转向轻便灵活,行驶中无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 前轮定位值符合设计规定。
4. 设有转向助力器的须可靠好用,该装置意外失效时,驾驶员仍能对车辆进行灵活可靠的操纵。
5. 转向机不缺油、漏油、固定托驾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传动另件不拼凑焊接、球形关节,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6. 后三轮车前叉无变形,拼凑焊接、转向沉重、跑偏、阻滞现象。左右减震器性能良好。
五、 制动部分
1. 机动车设置行车制动及驻车制动装置。
2. 行车制动器的踏板,有适当的自由行程。
3. 各式行车制动器,均能在第一脚达到最大的制动效能。
4. 制动器能保证在踏板踏下(拉杆拉出)全行程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三时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棘轮式手制动器能在拉杆第三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产生最大制动作用。
5. 制动器的操纵踏板或拉杆,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后,留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储备行程。
6. 液压式制动的车辆,制动系统不漏油或进入空气,在踏下制动踏板停留一分钟后,踏板无下行现象。
7. 气压式制动车辆,制动系统不漏气,管路不与其它机件磨蹭设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8.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线等机件完好无损。
9. 各种车辆(含挂车)的全部车轮,均设置制动动器(拖拉机、专用机械可只设于主要承载车轮)。
10. 时速在三十公里情况下(低速车用最高车速),轻度制动无跑偏现象。
11. 在平坦、干燥、清洁、坚实的沥青或水泥路面上(附着系数0。7),不同车类、车况在规定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对最大制动能力的要求)见下表:
见表

12. 驻车制动器的制动效能在百分之二十的坡道上,空载车双方向均能将车停住。锁止装置灵敏可靠。
六、 灯光电器部分
各种车辆安装的灯具,其灯泡均有保护装置,安装牢靠,车辆震动时不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关闭自如,车辆震动时不自行开启或开闭,开关安装位置便于驾驶操纵。
所有灯光均保持一定的亮度,不眩目(照明灯除外)。左、右两边装置的灯,光色、规格一致,安装位置对称。
1. 照明灯。机动车前面左、右两边各装有一个照明灯(后三轮可安装一个)。
2. 示宽灯。机动车前面左、右两边各装有一只示宽灯。
3. 尾灯。机动车后面左、右两边各装有一只尾灯。光色为红色。
4. 制动灯。机动车后面左、右两边各装有一只制动灯。光色为红色。制动灯的启闭受行车制动装置的控制。
5. 制向信号灯。机动车前、后面的有根有据、右两边各装有一只转向信号灯,车身总长超过九米的(包括机动车辆带挂车),两侧前方也装有侧向转向信号灯;在驾驶室内的仪表板上设有相应的转向批示信号。转向灯光色为黄色,以每分钟六十至一百二十次的频率点灭。
6. 挂车灯光。挂车后部灯光与牵引车后部相同。
7. 机动车(后三轮除外)装有电源总开关。
8. 所有电器导线均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封套。穿越洞孔的导线装设绝缘套管。
9. 喇叭。机动车设有低噪音喇叭。
七、 车身部分
1. 车身周正,左右对称。
2. 车身两侧无超出车身外廓的凸出物(后视镜及转向灯除外)。
3. 各种车辆前、后部分别设有适用的牌照座,前牌照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后牌照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4. 后视镜。机动车左右两侧装有一面后视镜。后视镜安装位置、角度适宜,能使驾驶员看清车身侧后方五十米以内的交通情况。
5. 安全防护装置。大型货车、挂车(载重量三吨以上)的前后桥以及挂车之间车身两侧,均设有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6. 机动车的燃油箱、蓄电池、排气管之间的距离不小于三百毫米,燃油箱的加油口不设于车厢内。
7. 货车车辆前部装有比驾驶室高一百毫米的安全架(自卸车除外)。车厢整齐,厢板无破损变形,挂钩完好有效,行驶中无松旷、异响。
八、 驾驶室及其设备部分
1. 驾驶室及其设备部分。
2. 前风档玻璃采用透明度良好的安全玻璃,无眩目的波纹、气泡等缺陷,不能使用有机玻璃。
3. 风档玻璃左、右两边装有灵敏有效的自动刮水器(有驾驶室的后三轮可只装一个)。
4. 仪表。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设有醒目的气压表。机动车设有机油压力表、水温表、燃油量表、电流仪表。
河南省厂内道路交通管理意见
为了加强厂内道路交通管理,防止发生工伤事故,保障职工安全,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参照国家《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厂矿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 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交通标志
1. 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或停止的标志。其式样分为园形和长方形两种,标志牌面的颜色为蓝地、白边、蓝边线、黑图案;
2. 警告标志是警告驾驶人员注意危险、减速慢行的标志。其式样为等边三角形,标志牌面的颜色为黄地、黑边、黑图案。
3. 禁令标志是限制车辆行驶、停放、装载的标志。其式样为园形,标志牌面的颜色为白地、红边、黑图案。
交通标线
1. 行人横道线。白色条纹线,横划在车行道上,供行人优先通行;
2. 中心线。白色实线,用以区分上、下行车道。在不妨碍对面来车正常行驶条件下,允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左转弯。
3. 车辆分道线。白色虚线,用以划分不同车种应使用的车道,因让车、超车、转弯、停车等,在不妨碍主道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允许越线暂短借道行驶。
4. 停止线。白色实践,横划在路口横道线外车行道上,车辆遇停车信号或让干路车先行时,须停在此线外。
5. 中心圈。白色圆圈实践,用以区分车辆大、小转弯,但不得压线行驶。
二、 厂内机动车辆
(一) 车辆不准在厂外行驶。
(二) 车辆在厂内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按指定位置安装劳动部门核发的车辆牌照,保持齐全、清晰;
2. 机动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企业厂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技部门以及劳动部门的检验;
3. 机动车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如制动器、转向器、灯光、喇叭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时,须停车修复后,方准行驶。
(三) 车辆使用灯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夜间行驶必须使用照明灯光;
2. 向左转弯,调头或驶离停车地点时,须开左转向灯;
3. 向右转弯或靠右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4. 夜间在车行道停车。须开小光灯和尾灯。
(四) 车辆禁止使用高音(超过九十分贝)、怪音喇叭。
(五) 机动车牵引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只准牵引一辆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挂车前端须设标标杆;
2. 挂车的制动器、灯光必须齐全有效,核定载重四吨以上的挂车,四轮均须装置制动器和断气刹车;
3. 挂车的宽度不允许超过牵引车;
4. 牵引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5. 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杆。
(六) 机动车拖带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只准拖带一台,不准背行。
2. 拖带刹车失灵的车辆,必须使用硬杠拖带。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
3. 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4. 半挂车、起重车、罐车和汽轮专用机械以及新车、大修车不准拖带车辆;
5. 拖带车辆的引绳长度,要在五米至七米之间。
(七) 机动车试验刹车时,现场须有专人指挥,车上不准载人、载物,只准在设有准试刹车标志的路段上试验。
三、 车辆驾驶员
(一)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执照;
2. 行车时,须关牢车门、车厢;
3. 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4. 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
5. 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樊谈或妨碍安全行车的其它行为;
6. 不准将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
7. 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影响安全行车情况下驾驶车辆;
8. 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二) 教练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学习驾驶员在教练员并座教导下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人员;
2. 教练员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行车经历。教练时,学习驾驶员违反本规则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应负一部或全部责任。
四、 车辆装截
(一) 车辆载货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载重不准超过额定的车辆载重负荷;
2. 载货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
3. 大型货车(3吨以上)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百米,长度前后不准超出车厢两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4. 小型货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5. 机动车的挂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三米,宽度左右不准超出十厘米,长度前部不准超出车厢,后部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6. 一吨翻斗车、叉车、铲车,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准超过十厘米,长不准超出车厢;
7. 车辆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超过规定的长大物体、滚动货物,须经企业厂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8. 机动车载货行驶时,后栏板和所载货物不准遮挡牌照、转向灯、尾灯和刹车灯;
9. 机动车驾驶员负有监督装卸作业的责任;
10. 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其油厢必须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
11. 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2) 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栏板上;
(3) 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
(4) 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塌地。向坑 内卸车时,应与抗边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
(二) 机动车装卸时,停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多辆机动车同时装卸时,前后车纵向间距不小于二米,左右车横向两栏板的间距不小于一点五米;
2. 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零点五米;
3. 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不小于零点五米;
4. 与货垛的间距不小于一米,与滚动货物的间距不应小于两米。
(三) 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
2. 机动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的货运汽车的挂车、自动倾卸车、起重车、罐车、平板拖车不准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经厂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技术部门同意,可附载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3. 严禁人货混装,小型货车可载随车装卸人员一至三人,大货车可载四至六人;
4. 大型拖拉机货车,可附载装卸人员四至六人,小型拖拉机的挂车可附载装卸人员一至三人。
5. 载货高度高出车厢时,随车装卸人员须紧靠驾驶室乘坐,不准躺卧,载货高出驾驶室时,货上不准坐人;
6. 载运大件重物,未靠车厢前栏板装载的,货前不准乘人;
7. 装卸人员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未停稳,不得上下车。
五、 车辆行驶
(一) 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1. 在没有分道线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机动车在中间行驶;
2. 同一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低速车种靠右,同种车辆,低速行驶的靠右。
(二) 车辆行经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2. 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3.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4. 车辆在路口左转弯,机动车从中心圈内侧小转弯;非机动车从中心圈外侧左转弯;
5. 遇停车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须停在路口两米以外。
(三) 车辆行经铁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遇发生火车通过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应停在距钢轨五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2. 通过没有信号设施或无人看守的道口时,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四) 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两米以内行驶。
(五) 机动车最高时速限定如下:
1. 在厂内主干道路上,各种机动车不准超过三十公里;
2. 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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