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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企业厂内运输车辆管理意见》《河南省厂矿企业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大纲》《河南省厂矿内道路交通管理意见》

发 文 号:豫劳人安(1989)28号
发布单位:豫劳人安(1989)28号
弯路、人行稠密地区,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下陡坡、窄路(不足六米宽)、调头、以及载运过长、过高、过宽的物件和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3. 经过冰雪、积水、滑道或恶劣天气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以及无人看守道口时,不准超过十公里;
4. 进出厂房、危险地区、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不准超过五公里;
5.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六)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距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停车的距离。
(七) 超车时,须先鸣喇叭,待前车让路后,从左侧超越,低速车遇后面驶来的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须减速靠右行驶,不准故意不让。
(八)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下车察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驾驶员一侧的车后指挥,车后和障碍物之间不准站人;在弯路、坡路、桥梁会车,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的危险地段不准倒车。
(九) 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须让对方先行,如有障碍物一方正在超越障碍时,对方车辆须避让;
2. 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3. 两辆机动车间隔须保持一米以上;
(十) 机动车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时,须拉紧手闸、关闭电路,锁好门窗,开左门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十一) 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1. 距交叉路口、铁道口、弯路、窄路、桥梁、危险地段和厂房、仓库内口十五米以内地段;
2. 加油站和消方栓二十米以内路段;
3. 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二十米以内;
4. 纵坡大于百分之五的路段;
(十二) 摘挂车之前,须将挂车车轮用硬物掩上,不准在有坡的道路上摘挂车。
(十三) 车辆上坡不得曲线行驶,机动车下坡不得熄灭滑行。
六、 行人
(一)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行人在划有规划线的道路上行走时要靠道路右侧行走;
2. 划有人行横道线的路段,行人横过马路时必须走人行横道,严禁斜穿。
3. 行人在无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得抢道或挡道,不准斜穿或猛跑;
4. 不得在车辆行驶中追车、扒车或跳车。
七、 道路
(一) 不经厂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技术部门批准,不准挖掘、跨越和占用道路;在道路上施工期间,工地须设置规定的施工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夜间须在周转安装红灯。
(二) 道路上的行道树和跨路管线等不准妨碍交通安全净空(最低处需离地面五米)、安全视距以及遮挡交通标志和路灯照明。
八、 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
(一)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如需移动现场物件时,须设标记),及时报告企业内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
(二) 对违反本规则的人员,按《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和《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 其它
厂内有铁路专用线的企业要严格按国家《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中铁路运输和铁路车辆的货物装卸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矿山企业应参照本《管理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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