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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电信公司伤亡事故考核办法

发 文 号:豫电信[2001]339号
发布单位:豫电信[2001]339号

中国电信集团河南省电信公司文件
豫电信[2001]339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电信公司伤亡事故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电信分公司,省公司直属各单位:
《河南省电信公司伤亡事故考核办法》业经2001年7月20日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及时反馈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河南省电信公司伤亡事故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及时准确地进行安全生产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国电信集团员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暂行办法》及《中国电信集团效绩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省电信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伤亡事故考核指标为:员工因工千人责任死亡率、员工因工千人责任重伤率。
以年度为考核周期,全省电信企业因工千人责任死亡率不超过0.05、因工千人责任重伤率不超过0.08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上述指标均含交通事故)。

第四条 每年元月底前各单位填写《责任伤亡事故核定表》(见附件),经有关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河南省电信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 员工因工责任死亡、重伤人数按发生事故单位所负责任的百分比累积计算,伤亡事故的计算比例为:
(一) 全部责任,按100%计算。
(二) 主要责任,按65%计算。
(三) 同等责任,按50%计算。
(四) 次要责任,按35%计算。
(五) 无责任,按0%计算。
核定事故责任比例时,必须有当地县(市)级以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交通事故由当地县(市)级以上交警队出具证明材料。如无证明材料,则按本单位全部责任计算。事故责任经核定确认后不得修改。
第六条 对考核年度内,各级电信企业未发生因工责任伤亡事故,且较好地完成伤亡事故考核指标的,要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一般为5—50万元新增效益工资,用于表彰和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考核年度内,对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单位,按照《中国电信集团效绩考核办法》及《河南省电信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考核年度内,对因工千人责任死亡率、因工千人责任重伤率超标的单位,按下列情况处罚:
(一) 扣罚计算公式:
扣发新增效益工资数=扣罚基数×重伤(死亡)人数×单位人数/1000×责任比例。
(二) 重伤事故扣罚基数为30万元,同时每伤1人罚款(现金)1万元。
(三) 死亡事故扣罚基数为50万元,同时每死亡1人罚款(现金)5万元。
第九条 各级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因失职、渎职原因,导致下列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一) 重大火灾伤亡事故。
(二) 重大线路施工伤亡事故。
(三) 锅炉、压力容器及其他特种设备的重大伤亡事故。
(四) 其他重大伤亡事故。
第十条 重大伤亡事故的标准为: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市、县(市)电信运营机构依照《中国电信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电信劳资[2001]126号)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记过或者降级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重大伤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省公司领导将会受到集团公司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及隐瞒不报、谎报的,经查实后给予相关单位负责人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伤亡事故的,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电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责任死亡事故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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