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17日

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郑政[2011]74号
发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7
实施日期:2011-08-17

  第十八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市监察局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提请决定暂停其职务。

  第二十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调查报告应包括责任追究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须追究责任的,由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被追究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收到被追究人的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的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