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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发 文 号:交外发[1994]430号
发布单位:交外发[1994]430号
g 因为有爆炸的可能性,所以不能使用化学干粉。
顺式丁烯二酐
h 联合国编号2032系指红色发烟硝酸的编号。
硝酸(70%或以上)
i 联合国编号根据物质的沸点而定。
聚乙烯聚胺
聚亚甲基聚苯基异氰酸酯
j 标有联合国编号的这一物质含有3%以上的邻异构体。
磷酸三甲苯酯(含有1%或以上的邻异构体)
k 黄磷或白磷系指在其自燃温度以上的情况下进行运输,因此闪点不适用。电器设备的要求可与闭杯闪点在60℃以上的物质的设备要求相类似。
黄磷或白磷
l 硫磺(融溶)的闭杯闪点在60℃以上,但电气设备应经证明对其放出的气体,可安全使用。
硫磺(融溶)
m 联合国编号2672是指10%~35%的氨溶液。
氨水(28%或以下)
n 联合国编号2511仅适用于2氯丙酸。
2或3氯丙酸
o 二硝基甲苯不得装于甲板上的液货舱中。
二硝基甲苯(融溶)
p (删去)。
q 要求是根据闭杯闪点为60℃或以下的异构体提出的;有些异构体的闭杯闪点高于60℃,因此根据可燃性提出的要求不适用于这些异构体。
庚醇(所有异构体)
r 参考项目16A.2.2仅适用于1十一醇
s 仅适用于正癸醇
t 联合国编号1114适用于苯。
苯和含苯量为10%或以上的混合物。
u 化学干粉不得用作消防剂。
硝基丙烷(60%)/硝基乙烷(40%)混合物
v 应对甲酸蒸气和分解物质一氧化碳气体的限制处所进行测试。
甲酸
w 仅适用于对—二甲苯。
二甲苯
x 适用于对—异构体及含有溶点为20℃时粘度为25mPa.s的对—异构体混合物。
二氯笨(所有异构体)
y适用于对—异构体及含有溶点为0℃及以上的对—异构体混合物。
二氯笨(所有异构体)
z 适用于对—异构体及含有溶点为15℃及以上的对—异构体混合物。
二氯苯(所有异构体)
aa 仅适用于溶点为15℃及以上的物质。
壬基酚聚氧(412)乙烯醚
bb 适用于根据环保会通过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规则14的统一解释的规定鉴定的油类物质。
j 联合国编号用于含有3%以上邻异构体的物质。
磷酸三甲苯酯(含有1%或以上的邻异构体)
k 黄磷或白磷系指在其自燃温度以上的情况下进行运输,因此闪点不适用。电器设备的要求可与闭杯闪点在60℃以上的物质的设备要求相类似。
黄磷或白磷
l 硫磺(融溶)的闪点在60℃以上,但对其放出的气体,电气设备应经证明可安全使用。
硫磺(融溶)
m 联合国编号2672是指10%~35%的氨溶液。
氨水(28%或以下)
n 联合国编号2511仅适用于2氯丙酸。
2或3氯丙酸
o 二硝基甲苯不得装于舱面货柜中。
二硝基甲苯(融溶)
p (删去)。
q 要求是根据闪点为60℃或以下的异构体提出的;有些异构体的闪点高于60℃,因此根据可燃性提出的要求不适用于这些异构体。
庚醇(所有异构体)
r 参考项目16A.2.2仅适用于1十一醇
s 仅适用于正癸醇
t 联合国编号1114适用于苯。
苯和含苯量为10%或以上的混合物。
u 化学干粉不得用作消防剂。
硝基丙烷(60%)/硝基乙烷(40%)混合物
第18章的现有文字由下述文字替代:
第18章—本规则不适用的化学品清单
1 下面是经对其安全性和污染危害性进行了审议并确定其危害性未达到适用本规则程度的化学品。该清单对考虑那些危险性尚未评定的散装运输化学品,可作为指导资料。
2 虽然本章所列化学品不在本规则的范围内,主管机关应注意,为安全运输有必要采取一些安全预防措施。因此,主管机关应规定适当的安全要求。
3 有些化学品经鉴定属于污染类别D,所以它们应满足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的某些操作要求。
4 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规则3(4)临时评定为污染类别D,但不具有安全危害的液体混合物,可按本章中未另列名的有毒液体的项目进行载运。同样,临时评定为污染类别A、B、C或D,但不具有安全危害的混合物,可按本章中未列名的非有毒液体的项目进行载运。
注释
货品名称
(a栏)在有些情况下,货品名称可能与前版国际散化规则或散化规则中所列名 称不一致(说明见化学品索引)。
联合国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提建议案内每一物
(b栏) 质的相应编号。
所列的联合国编号仅供参考.
污染类别
(c栏)字母D表示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中每一物质所确定的污染类别。“Ⅲ”表示该物质经评估不属于A、B、C或D类。
括号中的污染类别表示该物质是临时分类的,完成其
污染危害的评定尚需进一步的数据。在完成危害评定,
之前暂用所指定的污染类别。
化学品清单(略)
增加新的第20章如下:
第20章 —— 液体化学废物的运输
20.1 前言
20.1.1 海上运输液体化学废物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
20.1.2 液体化学废物应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来运输,特别是有关海上散装运输,应根据本《规则》运输。
20.2 定义
本章中:
20.2.1 “液体化学废物”系指提交运输的,含有受本《规则》要求约束的一种或更多成分,或受这些成分污染了的物质、溶液或混合物,其无直接用途,其载运是为了倾倒、焚烧或非在海上用其它方法处理。
20.2.2 “过境运输”系指从一国管辖下的地区至或通过另一国管辖下的地区的海上废物运输,或者,至或通过非任何国家管辖下的地区的海上废物运输,只要该运输涉及到至少两个国家。
20.3 适用
20.3.1 本章的要求适用于由海船散装装运的液体化学废物的过境运输,并应与本《规则》的所有其他要求一并考虑。
20.3.2 本章的要求不适用于:
.1 73/78防污公约的要求所包括的船舶运作中产生的废物;
.2 本规则第19章所包括的由从事在海上焚烧这类废物的船舶载运的液体化学废物;和
.3 含有受对放射性物质所适用的要求约束的放射性物质,或受其污染的物质、溶液或混合物。
20.4 允许的运输
20.4.1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允许开始废物的过境运输:
.1 通知已由始发国的主管当局,或已由生产者或出口商通过始发国的主管当局,送至最终目的国;和
.2 始发国的主管当局在收到最终目的国的书面同意,表示废物将被安全焚烧或通过其它方法处理后,授权该运输。
20.5 文书
20.5.1 除本《规则》16.2所列明的文书外,从事液体化学废物过境运输的船舶应携带一份由始发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废物运输文件。
20.6 液体化学废物的分类
20.6.1 为保护海上环境,所有散装运输的液体化学废物应被视为A类有毒液体物质,而不管其实际评估类另如何。
20.7 液体化学废物的载运和装卸
20.7.1 液体化学废物应根据第17章规定的对液体化学废物的最低要求载运于船上和货舱中,除非有明显的理由表明,根据其危险性,该废物:
.1 可根据船舶类型1的要求载运;或
.2 应满足本《规则》中适用的物质,或在混合物的情况下,适用于具有主要毒性的成分的任何附加要求。
附件二: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
(段落编号及所修正的文本援引国际气体规则的英文正本)
1.1.2 用“1994年10月1日”代替“1986年7月1日”并增加下列内容:
“1994年10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必须符合1983年6月17日通过的第MSC.5(48)号决议。”
2.7.8.1 将参考号改成2.9.1.1。
2.7.8.2 将参考号改成2.9.2.1。
2.9.2.1 第五行,用“m.rad”代替“m/rad”。
3.2.4 第二行,在“处所”与“和”之间加上“机器处所”。
第四行,在“长度”和“船舶的”之间加上“(L)”。
第四和五行,用“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代替“舱室”。
第七行,用“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代替“舱室”。
3.2.5 第二行,用“或甲板室应”代替“将”。
3.2.6 第三行,用“应”代替“将”。
3.8.4 第六行,用“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代替“舱室”。
4.3.2 用“Peq”,“Pgd”和“(Pgd)max” 代替“heq”,“hgd”和“(
had)max”。
4.3.2.1 第一行,删除“头”。
4.3.2.2 三行,在“内部”后加上“液体”。
第四行,删除“头”。
最后一段,第二行,在“加快”和“在里面”之间增加“组成成份”;用“需要”代替“多种需要”。
用下列文字代替Zβ定义的最后一句:
“当决定Zβ时应考虑将舱圆顶作为所接受的舱总容量的一部分,除非舱圆顶Vd的
总容量不超过下列值:
Vd=Vt((100-FL)/(FL))
式中:
Vt=无舱圆顶的舱容量
Fl=根据第15章的灌注限制
4.4.5.1 最后一段,在三个地方,用“分析”代替“多次分析”。
4.4.5.6 在Cw注解中,删除“=”。
4.7.6.1 最后两行,用“邻近”代替“按照”。
4.8.1 第三行,用“设计”代替“工作”。
4.8.2 第四行,用“设计”代替“工作”。
4.9.9 最后一行,在“该”和“围护”之间加上“货物”。
4.10.9.1 将第二行改成“诸如失圆,局部偏移等工艺”。
4.10.9.2.1 最后一行,用“的”代替“或”。
4.10.18 最后一行,用“提升器”代替“提升”。
4.11.2 用下列文字代替4.11.2:
“4.11.2 碳钢或碳锰钢制的大型受压容器。进行热处理有困难时,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下列条件,可以用充压机械法应力消除过程代替热处理:
.1 焊接受压容器的复杂部件:例如带喷管的贮槽或气室连同其相邻的壳板,在被焊接到受压容器的较大部件以前,应进行热处理。
.2 机械法应力消除过程最好是在进行由4.10.10.3段要求的试验压力更高的压力进行,加压媒介应是水。
.3 关于水温,第4.10.10.3.2段有规定。
.4 应力消除应在货舱被正常的圆枕木或支撑结构保护时进行。当应力消除不能在船上进行时,使用的方法应能达到如同使用圆枕木或支撑结构时的同样应力和压力分布。
.5 最大应力消除压力应对每25mm厚度保持2h,但绝不允许少于2h。
.6 在应力消除时,所计算的应力水准的上限应为:
——同等一般主薄膜应力∶0.9R。
——由主弯曲应力加上薄膜
应力组成的同等应力:1.35R。
R.系指具体的较低最小屈服应力或者是对舱所使用的钢试验温度时验证应力的0.2%。
.7 对一系列相同的相继建造的货舱,通常应只少对第一个舱进行应变测量以确认这些限制。应变测量表应包括在按4.11.2.14规定提交的机械法应力消除程序中。
.8 试验程序应表明,当压力被再次升至设计压力时,在应力消除过程结束时,压力和应变之间的关系应是线性的。
.9 对诸如喷管和其它开口的几何骤变高应力区域,应在机械法应力消除后,用染色渗透法或磁粒子检查法检查裂痕。
.10 对钢材,如果它们的屈服应力与最大抗张强度之比超过0.8时,一般不应用机械法进行应力消除。但是,如果用一种方法使钢具有高延展性以提高屈服应力,对具体情况而言,稍高一些的比率也是可以接受的。
.11 如果冷成形度超过上述的热处理所需要的限制,机械法应力消除不应被舱室的冷成形部件的热处理代替。
.12 壳板和舱盖的厚度不应超过40mm。对某些用热应力消除的部件,较高的厚度也是可以接受的。
.13 当舱和气室使用准环形头时,要特别注意别出现局部弯曲。
.14 机械法应力消除程序应事先提交主管当局批准。”
5.2.1.1 第一行,用“5.2至5.5节”代替“该节”。
5.2.3.2 最后一行,用“多个系统”代替“系统”。
5.4.6 标题,用“处理”代替”多次处理”。
5.4.6.2 第一行,用“处理”代替“多次处理”。
5.4.6.3.1 第二行,用“设计”代替“工作”在现有5.4.6.3.1后增加下列文字:
“当管道部分的此种对接焊接头在管道制造车间被自动焊接程序焊好时,根据主管机关的特别许可,射线检查的程度可被逐渐减少,但无论如何不能少于每个接头的10%。如发现有缺陷,则应进行100%的检查,其中还应包括以前已经被认可的管道。该特别许可只能在具有充分文件质量保证程序并有记录以使主管机关能够估计制造商生产合格的连续焊接的能力时才能授予。”
5.4.6.3.2 第一行,在“管道”后增加“未由5.4.6.3.1包括的”。
表6.1 第16行,用“多块板”代替“板”。
表6.2 第17行,用“部件和锻件”代替“部件”。
6.3.6.3 第一行,将参考条目改成“6.3.6.2.1”。
8.2.8.3 最后一行,在“保养”和“阀门”之间增加“备用”。
8.3.1.1 第一行,纠正“压力”的拼法。
8.5.2 “D”的定义:用“k”代替“K”。
9.5.3 第四行,删除“舱”。
10.2.5.2 第一和第二行:用“货物”代替“货物产品”。
11.1.1.1 将参考条目改成“56.6”。
11.3 在11.3.5后增加下列文字:
“11.3.6 遥控起动供应洒水系统水源的泵以及遥控操作任何本系统中正常关闭的阀门应被布置在货物处所以外,紧靠后住处所的合适的地点,以便随时能进入。当保护地区发生火灾时应能操作。”
11.5 用下列文字代替11.5:
“11.5 货物压缩机和泵室
11.5.1 任何船舶的货物压缩机和泵室均应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规则Ⅱ2/5.1.6条所提及的警报应能在可燃货物蒸气—空气混合物中安全使用。就本要求而言,所配备的灭火系统应能适用于机器处所。但所携带的二氧化碳气量应足以能在任何情况下提供相当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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