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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1日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不同级别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所制定预案应当纳入的体系,以及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应急演练的规定。
  特种设备具有潜在危险性,其监管部门和使用单位都应当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是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法将此作为法定义务予以明确,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对不同级别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所制定预案应当纳入的体系做出区别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准确把握:
  第一,本条强调的“依法”,不仅包括了本法,还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条第一款提到的“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也正是该部法律所明确规定的;
  第二,本条第一款提到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是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统称;
  第三,本条第二款明确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所有等级特种设备事故,因为任何等级特种设备事故,不管由谁依据本法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都将参与履行对应职责的工作;
  第四,本条第一款“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第二款“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的规定,实际突出强调了应急管理工作的系统性与协调性,特别是一些涉及多个专业或职责领域、现场情况极为复杂的事故,有可能涉及启动多个专业领域的多个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只有将单个预案纳入某个体系之中,才能科学、系统、严谨地实施好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未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做出规定,本条第二款“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的规定也弥补了相应规定的系统性与协调性。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两者定位是不一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定位在应急响应上,即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由政府启动政府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应当定位于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的建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即结合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特性,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重在对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现场涉及设备危险性评估、应急响应方案、应急队伍及装备等保障措施、应急演练及预案修订等。
  本条第三款还强调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这一方面鉴于专项应急预案的特性,另一方面是鉴于应急预案本身的特性,因为预案只是为实战提供了一个方案,保障突发事件或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必须通过经常性的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和水平。关于本款“定期”的期限,目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中均未见具体规定,今后拟在适当的行政规章或安全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并期望针对本法第五十七条提出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场所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要求使用单位针对每类设备每年至少应当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目前,一般情况下使用单位每年宜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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