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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1日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关系到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技术上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结论意见带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果必须客观、公正。客观,就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法规,逐项对现场和特种设备一丝不苟的进行检验、检测,做到不漏检、不错检;公正,就是要严格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检验、检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不以人为的因素,比如当生产、销售与质量发生矛盾时,检验、检测人员能否秉公履职,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和结论,不受地方利益或企业利益的干扰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报告等。
  目前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体制是以单位负责制的。对检验、检测工作的责任主要以检验、检测机构为主,但在实际的检验、检测工作中又是由每个检验、检测人员负责实施。为了保证检验工作质量,要求检验、检测单位建立必要的检验工作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检验报告、鉴定报告必须经过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的审查,报告或鉴定文件要求审查人员、检验、检测人员三级签字,各负其责,所出示的报告或鉴定文件上必须由检验、检测机构盖上机构公章,以表明报告或鉴定文件的效力。
  我们在一些安全技术规范中所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对于出具的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就是这些要求的体现。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处理意见,使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在对特种设备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需要对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管理制度的执行,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进行监督检验,实际上协助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安全监督管理。在监督检验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对重要环节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并做好纪录,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签证认可的必须及时进行签证;另一方面,对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及时向生产单位提出。按照目前的做法,对一般问题,可采取出示意见联络单的形式,告知生产单位及时改进;对具有较大事故隐患的问题,应当采取出示意见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生产单位必须改正,并将其意见通知书及时抄送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典型性的要形成检验案例,报告国务院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测机构在从事生产过程中的提供的检测工作,是生产过程质量一种控制,也需要能够及时、正确的提供检测结果,并且作为生产单位出具生产质量证明的依据。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查,目的就是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使缺陷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在定期检验、检测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及时地出具报告,告知使用单位,报告上必须准确的表明存在的缺陷和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结论意见。对存在不允许继续使用的缺陷,要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必须进行认真处理,制定修理或者更新计划;接到报告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些严重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地进行检查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做到万无一失。
  三、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抽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抽查的方式主要以抽查报告为主,并可跟踪检查所检验、检测设备的情况,是否客观、公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各种签字手续是否齐全,报告及鉴定文件是否及时出具,考察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情况。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抽查,应该由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不得无组织的任意并重复进行。一般情况下,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反映,适时安排进行抽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安排抽查的,下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不再安排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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