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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1日

  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的对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的规定。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根据本条规定,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有以下4个: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修理单位。
  (二)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包括销售单位、出租单位、进口单位。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包括具有实际管理权的管理者,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按照本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经营活动、日常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认真落实本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主要是使用特种设备的公众密集场所。由于特种设备的危险性大,发生事故,易影响公众安全。一旦在公众密集场所发生事故,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如群死群伤等。因此必须将公众密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做为监督检查重点场所。这些重点场所主要是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
  在工作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重点场所增加检查次数,加大检查力度,尤其是在“十一”、“春节”等节假日及重要会议等人流量显著加大的日期做好对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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