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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1日

  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和对使用单位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活动中,因检验、检测工作需要有可能会接触到被检单位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工艺文件或一些经营资料。如新产品的设计,制造资料要经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的审查;制造的监督检验过程,检验、检测人员对制造的过程和工艺等具有商业或专利价值的信息有机会了解;对一些改造、维修、销售等信息也能够及时掌握。如果检验、检测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在利益面前,不能坚守职业准则,势必将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本法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所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也是对企业利益的保护。
  二、考虑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性质,为了保证其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防止利用检验、检测工作的信息、权利,谋求检验、检测工作以外的不正当利益,或造成不正当的竞争,损坏其他部门的利益,本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或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本法所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允许成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与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某种经济利益的统一体,或成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股东,参与生产、销售单位的销售活动,不得成为一些企业的代理商,不是限制为生产提供检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在其生产活动中进行的具体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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