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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1日

  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释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要求的规定。
  一、许可的概念。(建议放到本法第一次出现的地方,第十八条。此处引用一下)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目前是市场准入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含义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定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二、依照本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得滥用审批权。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本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本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许可条件和程序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中对资格条件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也要严格依照执行。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逐步确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也要逐渐的转变,从整体的发展趋势来看,目前属于行政许可的一部分领域将会取消、下放或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只在必要的领域保留。本条对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目的是减少行政许可中的主观随意性和滥用行政许可权,避免滋生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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