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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1日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本法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要求的规定。
  一、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
  行政许可的程序,主要是指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所经历的步骤和采取的方式。程序所涉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行政许可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提出。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在申请人没有提出许可申请的情况下,行政许可主体不能主动实施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或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形式。行政许可申请书应符合公示示范文本要求。行政许可申请是一种法律行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做出是否准许决定。
  (二)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许可事项是否本机关管辖、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书及其它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等等。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补正或补充,不能补正或补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受理后的审查是对许可申请实质性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审查核实,即鉴定评审时,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的内容主要是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技术能力、设备情况、管理水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和申请资料一致。实质性内容核实和审查应遵守《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场鉴定评审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按《行政许可法》规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诉讼复议权利。
  行政许可程序和决定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这是许可期限要求,是国家行政管理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法规定的30日,自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经过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决定予以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30日不包括依法需要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和对申请者进行的实地鉴定评审。
  本法所指的30日,是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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