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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7月11日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规定。
  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方式,主要是基于特种设备的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早在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了这种专门针对特种设备的特殊的监督管理方式。几十年的监管实践也证明,采取这种方式开展安全监察是行之有效的。
  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权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只能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收受人,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使用条件,是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内容,主要是责任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等。
  六、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指令应当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发出,并盖有部门有效印章。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随后补办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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