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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你平安 助你平安——解读安全新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21日
今年的4月1日,一部经过重新修订,旨在全面完善铁路交通安全的新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将实施,为了更好理解这部与我们日常生活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新法规,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铁道部有关负责人对该法规相关问题作了解释。

问:为什么要修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答:铁路运输的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对铁路运输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一是,内容比较简单。原条例对电气化铁路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危险货物运输缺少必要的规定;对铁路运输企业自身的营运行为,也没有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二是,保护力度不够。三是,原条例主要规定了铁路部门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职责,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强调得不够,不利于全面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四是,《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针对铁路运输的特点,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问:这次条例的修订在原则上有哪些变化?

答:这次条例的修订是本着既要尽可能地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又要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需要的原则进行的。

问:铁路线路安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新条例在保护铁路线路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铁路线路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次修订主要从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制度、严格限制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等六个方面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铁路线路的安全和畅通。

问:对于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新条例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并禁止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实施取土、挖砂、放养牲畜,堆放、悬挂物品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问:在铁路桥梁附近采砂是大家关注的问题。据说2002年陇海线灞河桥被洪水冲垮,导致运输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的事故就是由于河道下游过度采砂导致的,新规定对此类行为有哪些约束?

答:新规定严格限制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新条例从目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实际出发,经过反复论证,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和下游根据桥长分别为3000米、2000米、1000米的范围内采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问:对于临近铁路危险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此次新条例是否有相应规定?

答:有,新条例规定禁止在铁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禁止在10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问:是否对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安全和管理有明确的划分?

答:新条例明确规定了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安全责任和管理原则。新条例规定:道路、铁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道路、铁路两用桥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的费用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问:对于铁路线路和道路、水路、通信等设施交叉时存在的安全问题该怎样划分和负责?

答:针对铁路线路中、水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交叉、重叠时存在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新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铁路路堑上的道路及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车辆和其他物体进入或者坠入铁路线路;船舶通过铁路桥梁时,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同时,新条例对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规定了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则。

问:铁路道口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变化?

答:新条例完善了铁路道口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设置和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审批主体和审批程序。并规定: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和铁路与道路交叉的,以及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新建、改建的道路与铁路交叉的,都应当立体交叉;既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同时,新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铁路道口的管理要求和责任分担。

问:据说,新条例增加了社会公众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方面的很多义务,这些义务分为几个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这次修订,从三个方面加强了社会公众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义务:

一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包括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扰乱铁路运输高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击打列车,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从列车上抛扔杂物,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等十七类行为。

二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包括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等五类行为。

三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包括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附近升放风筝、气球、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等六类行为。

资料来源:安全时讯 作者: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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