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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与标准

作者:王济川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7日

 1生产区域内物品、设施管理标准要求:

  (1)摆放整齐,平稳可靠,摆放不得妨碍操作;

  (2)生产岗位办公桌上不得放水杯。

  (3)生产工作场所应悬挂职业健康安全警识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过时的、破旧的应及时清除或更换。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采用的贮存方式应与其性质相适应,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品和普通物品同库存放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7)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贮存。

  (8)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暂存库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3日量,生产现场最大堆放量不得超过2日量,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9)危险化学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禁止野蛮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有可靠的防止发生晃动或滑动的安全措施。

  (10)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由环保中心回收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车间库房内。

  (11)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12)灭火器箱、消防箱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消防箱内必须配备F扳手,水带应采用双头卷。

  (13)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要经安保部审定,原则为不影响生产现场的正常操作,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的箱内,有明显标志,严禁悬挂于墙上。

  (14)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乱扔乱放,应单独存放,并在工作期间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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