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开挖前应对地质、水文和地下管线做好必要的调查和勘察工作,并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深度5m以上的沟槽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应报送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深度大于等于7m的沟槽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后备案。施工中应严格按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实施。
4.9 工程使用的管材、砖、砂等材料均堆放应整齐,与沟槽边距离大于2m。若堆放场地受限制,在沟槽边土质必须满足要求条件下,堆放位置与沟槽边距离可适当放宽至不小于0.8m。
4.10 沟槽两侧和交通道口应设置隔离栏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示警。
4.11 沟槽距房屋或电杆等较近时,应预先对其进行加固以免发生倒塌事故。
4.12 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挖槽断面,堆土位置,地下设施情况,作业环境或岗位危险源及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
4.13 沟边一侧或两侧堆土与沟槽边距离应大于1m(遇软土地区不得小于2m),高度不得超过1.5m,顶部应向外侧作流水坡度。并预留施工便道。
4.14 堆土不得影响周围构筑物或公用设施正常使用。
4.15 机械开挖应严格控制中线和边坡,不得超挖,并保持沟槽的直顺和沟壁的稳定性。
4.16 机械挖土应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范。挖土前,应发出信号,在挖土机臂杆回旋半径范围内不得从事其它工作或停留;在有地下设施区域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操作人员应掌握地下设施的种类、位置、走向、高程以及危害程度等情况;在有支撑的沟槽内作业时,不得碰撞支撑,槽内施工人员未离开挖土机臂杆回旋半径范围内,不得进行挖土作业。
4.17 跟机修坡清底作业,操作人员与铲斗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必要时先停机后操作,并及时采取支撑和沟边翻土以减轻沟壁压力。外运车辆机械装土作业时,人员不得在车辆附近停留。
4.18 挖土作业必须自上而下分层开挖,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做好排水、防水等安全措施。两槽相交处或拐角处,必须将阳角挖成纯角或圆角。
4.19 沟槽开挖深度达到2m时应及时支撑,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支撑点用木板衬垫,防止滑移,支撑两端必须牢固。
4.4.20 跨越沟槽的跳板宽度不应小于0.6m,两端用铅丝绑扎固定,并采取防滑措施。沟槽内运送材料不得扔抛,必须传递或吊运。
5 支撑装卸
5.1 沟槽的支撑必须随挖土的深度面逐步进行,不可全部挖好后再加支撑,以防坍方。开挖深度大于3m的沟槽,禁止采用横列板支撑。
5.2 在沟槽进行操作时,不得将工具或等物料自地面掷至沟槽基坑内,必须用绳索吊卸。
5.3 铁撑柱要撑紧,两头高低要平,撑脚要用铅丝扎牢。撑柱螺牙应经常加油。
5.4 装、卸铁撑柱时,应用绳子扎牢吊好后再装上或卸下。
5.5 装、卸下一道撑柱时,应将上几道撑柱绞紧,防止撑柱落下伤人。
5.6 铁撑柱如有弯曲,必须绞直后方可使用。基坑顶头板四角要用剪刀撑或八字撑加固。
5.7 回填土及拆除支撑应根据土质情况,由上而下逐级拆除支撑围囹。
6 排管
6.1 管子堆置高度大于0.5m时,两侧管底应采取防滚动措施。
6.2 滚动大型管子要有专人指挥,滚动到沟槽脚手板时,顶头要用板垫塞,防止滑下伤人。
6.3 卸管架的缆风绳必须牢固,放溜绳应缓慢。
6.4 吊放管子前,应通知下面人员避让。在管子距地面小于0.5m时,方可扶手就位;吊放管子时,不要碰撞周围的撑板与撑柱;在沟槽内滚动管子时,应预防肢体受伤害。
6.5 在沟槽内进行排管及校正高低时,不得将手放在管子边口。
6.6 卸管时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严禁在吊机回转半径范围内或吊物下方停留。
项目部交底人: 被交底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