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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根据钢政发[2006]85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理的原则,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首先发现者,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调度。车间调度应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逐级向上“口头报告”与“书面报告”。报告时要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

  第五条安全环保科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事故快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联系矿职工医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职工医院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工作,及时有效救治伤员。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要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示、警戒区域,未经事故调查组批准,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科和车间负责人组织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条重伤事故,由生产副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系统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

  (三)提出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的程序

  (一)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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