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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危险源控制点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危险部位、场所、设备、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是以控制危险因素为核心,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源点的危险物质、设备设施状态、作业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并分级负责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重新规定了我矿危险源控制点定点、分级、控制管理、信息报告、定期检查及考核的要求和内容;

  第二章 危险源控制点定点与分级

  第四条危险源控制点的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一)容易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设备安全度低、作业环境不良、事故发生率高;

  (三)具有一定的事故频率和严重度,作业密度高;

  (四)其他潜在危险大。

  第五条根据危险源点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源控制点分为三个级别:

  A级: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设备及厂房设施毁灭性破坏;

  B级:可能造成死亡,或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可能造成生产中断(一个班以上);

  C级:可能造成人员永久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愈后能工作但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重伤),或可能造成生产暂时性中断(一个班以内)。

  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纳入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不再列入危险源控制点管理。

  第六条对危险源的危险分析可运用危险因素分析方法和事故模式分析方法。

  第七条安全措施应根据“假想事故原因和条件分析”的结果制定。

  第八条危险源控制点确定后,由安环科组织填写《危险源控制点登记卡》。

  第九条A级危险源控制点,由公司审批;B级、C级由矿组织验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矿及车间按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的《危险控制点登记卡》,分类分级归档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条对新投产项目必须在试生产期间开展危险辨识及危险源控制点定点工作。

  第十一条危险源点的控制管理应体现持续改进的管理思想。矿每年将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变化情况,组织对危险源控制点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确认,对其控制措施、对策的有效性、完备性进行评价,并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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