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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3日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用火作业。

  3、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4、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包括节日长假)在一级用火以上的区域进行的用火作业。

  (二)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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