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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检修规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6月0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以下简称罐体)检修工作,保证罐体检修质量和检修工作安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罐体修理单位的资格条件等应符合本规则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各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应贯彻执行本规则,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盛装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罐体定期修理工作,车辆其他部分的检修工作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修理单位
      第四条 罐体修理单位应经当地铁路局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铁道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修工作。
      第五条 罐体修理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配备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应的化验、焊接、阀门修理等人员。
      第六条 罐体修理人员应熟悉罐车构造、盛装介质的理化特性和有关法规、标准,掌握相关的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经铁路局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罐体受压元件焊工必须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罐体修理单位的场地、设施和检测设备应按照检修工作范围的需要,满足下列相应要求:
      (一)具备罐体修理的铁路专用线、工作厂房及符合有关规定的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
      (二)具备罐体的余气、残液回收,清洗置换(包括蒸汽吹扫)设施及起重、转胎、焊接、局部热处理、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设备,气体分析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含氧量检测仪和有毒气体检测仪各不少于2 台)、测量器具等。
      (三)具备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液位计等安全附件的修理和校验装置。
      第八条 罐体修理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质量责任制,制定修理工艺、操作规程、焊接工艺评定和热处理规范等。
      第九条 罐体修理时应有详细记录,修理后出具《在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修理报告》。修理单位应将修理报告与检测、校验、修理工作的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存档,保存到下一个大修期。
      第十条 罐体的中修、大修与车辆其他部分的段修、厂修应做到就近同步检修,以减轻空车往返的铁路运力负担,提高罐车的整车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 罐体的修理工作应配合相应的罐体定期检验工作同时进行,各负其责,修理单位不得从事检验工作。
    第三章 检修类别与检修周期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罐体修理应对应于定期检验,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和综合技术评定修理(以下简称综合修理)。小修每次充装前进行,中修每年一次,大修和综合修理的检修周期按有关规程执行。
      罐体充装前小修,由使用单位承担。中修、大修和综合修理,由修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罐体小修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罐体外表面有无腐蚀、机械损伤,标记是否清晰。
      (二)检查安全阀、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阀门、管件、连接件等状态是否良好。
      (三)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罐内余压是否符合要求。
      (四)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
      (五)盛装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的罐体,每次充装前应对罐体进行密封试验。
      (六)检查车架与罐体连接部件有无异常。
      (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使用单位不能处理的,应委托有资格单位修理。
      第十四条 罐体中修的主要内容:
      (一)罐体内的余气、残液回收及清洗置换。
      (二)清除罐内滞留物。
      (三)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外表面做宏观检查,对缺陷部位进行处理。
      (四)安全阀、液位计、紧急切断装置、角阀的解体、清洗和检修,并做试验或校验。
      (五)压力表送计量单位校验。
      (六)更换各密封垫片。
      (七)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进行气密性试验。
      (八)罐体抽真空充氮气置换。
      (九)补喷脱落的油漆和标记。
      第十五条 罐体大修的主要内容:
      (一)罐体中修(一)至(八)的全部内容。
      (二)配合检验单位对有底架罐车检查罐体不直度、罐体与鞍座接触面的腐蚀情况,承担吊罐下架。
      (三)配合检验单位检测罐板壁厚及对罐体内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承担测厚点及焊缝除锈和缺陷处理。
      (四)检查人孔盖液下管及各连接螺栓腐蚀、损伤情况,更换不良液下管和螺栓。
      (五)检修遮阳罩、操作台和内外梯。
      (六)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进行水压试验。
      (七)喷涂油漆和标记。
      (八)检测罐车自重。
      第十六条 罐体综合修理的主要内容:
      (一)罐体大修的全部内容。
      (二)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内、外焊缝进行无损检测,承担焊缝除锈和缺陷处理。
      (三)配合检验单位对每个筒节板进行超声波检测,承担表面除锈和缺陷处理。
      (四)配合检验单位对罐体材质做硬度测定、金相和化学成分分析,承担罐板表面除锈、抛光、取分析试样。
    第四章 修理
      第十七条 余气、残液处理罐体中修、大修和综合修理时,修理单位首先应对罐体内的余气、残液进行处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罐内余气、残液应回收,不得向周围环境中排放。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体在采取注水增压方法回收余气、残液时,可利用罐体与回收储存装置间的落差或水泵,将罐内的水收回。严禁采用空气增压方法将罐内的水顶出。
      (二)盛装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等有毒介质的罐体,应有专用抽残装置及清洗置换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清洗置换
      (一)罐体内的余气、残液处理后,应以进罐压力大于0.2mpa的蒸汽对罐体进行蒸煮、吹扫,持续足够时间(不少于2 小时)后,打开人孔盖进行空气置换。
      (二)罐体经清洗置换后,化验人员应从罐体内两端底部取气体试样进行气体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易燃易爆气体含量不超过0.2%。
      2. 有毒气体在空气中允许最大体积浓度:(1)氨气:30mg/m3;(2)氯气:1mg/m3;(3)二氧化硫:15mg/m3。
      3.气体中含氧量:18%~21% 。
      (三)化验人员取样时,质检员必须到场确认,不准在罐体上半部取样,也不准在检测仪上采用加长导管方法取样。化验人员对气体分析的结果应出具化验报告。
      (四)由使用单位清洗置换的罐体,检修前修理单位必须对罐体内气体取样复测。
      第十九条 清除罐体内滞留物罐体经清洗置换处理,且罐内气体取样分析符合第十八条(二)款有关规定后,修理人员须持《进罐通知单》下罐清除滞留物,并将罐体内表面水渍去除干净。罐体外应有人监护,照明应使用电压不超过24v的安全电源。
      第二十条 罐板鼓包、凹陷、裂纹、夹层,筒体不直度、椭圆度严重超标等缺陷,须采取挖补、更换和校正等重大修理或对罐体原设计进行技术改造时,其重大修理或技术改造方案,须经当地铁路局、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由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 罐体大修、综合修理时,为保证检验和修理质量,对有底架罐车的罐体应吊置于转胎上,检查更换鞍座的不良纵、中木座。
      第二十二条 罐体缺陷处理
      一、罐体的罐板出现裂纹,若裂纹处剩余壁厚能满足强度计算要求,可采用修磨消除。
      二、罐体的罐板裂纹处剩余壁厚不能满足强度计算要求或罐体焊缝埋藏缺陷超标,应消除裂纹缺陷后进行焊修。
      (一)焊接接头返修时,应制定返修工艺,同一部位返修不应超过二次,对经过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如再进行返修,须经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其返修次数、部位和无损检测的结果等应记录于罐体修理报告中。
      (二)罐体焊修应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相对湿度不高于80%条件下,由持有该项目有效焊工证的焊工进行焊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焊前应根据缺陷性质、大小及位置开坡口,其坡口几何形状应符合有关要求。
      采用电弧气刨消除缺陷时,如发现有夹碳现象应除掉淬硬层,并将坡口周围50mm范围内的油污、铁锈、氧化皮等清除干净。
      2.焊修前应使被焊部位处于有利施焊的位置,在坡口周围50~80mm范围预热100℃~150℃。
      3.施焊过程中不准在非焊修部位打火、引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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