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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轨道车管理规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轨道平车)以及轻型轨道车统称为轨道车辆(无特指时,泛指轨道车和轨道平车,下同)。轨道车辆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为加强轨道车辆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辆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轨道车辆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服务生产”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倡导集中管理,实施逐级负责制的科学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轨道车辆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
        第3条   轨道车辆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辆进行专业管理;根据线路技术等级和运行条件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操作、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确保运行安全,发挥运输资源的最大效能。
        第4条  实行对轨道车辆专业化检修,逐步推行修、用分开的专业化管理模式。
        第5条  轨道车驾驶员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章  管  理
       
        第6条   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辆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下同)和站段(使用配属单位,下同)三级管理,各级应设有轨道车辆的主管部门。铁路局须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2-3人),站段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数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轨道车辆的行车安全纳入监察范围。
        第7条   铁道部轨道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轨道车辆的技术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轨道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和发布轨道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年检鉴定标准。
        4、掌握全路轨道车辆的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
        5、组织交流和推广轨道车辆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大修、维修技术。
        6、组织全路轨道车辆安全大检查工作。
        7、参与轨道车辆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8、组织轨道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审批发放轨道车驾驶证。
        9、监督轨道车辆的年检鉴定工作,审批发放年检合格证。
        10、组织实施对轨道车辆的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行政许可工作。
        11、指导轨道车辆的验收工作。
        第8条   铁路局轨道车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定轨道车辆管理细则。
        2、掌握全局管内轨道车辆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机关呈报有关轨道车辆管理的报表。
        3、指导轨道车辆的技术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轨道车辆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4、掌握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监控装置、机车信号、无线列调,下同)的数量、技术状态,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对其运用、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轨道车辆的年检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负责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定期组织轨道车辆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
        6、制定驾驶员出乘作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7、制定轨道车驾驶员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培训;负责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审工作。
        8、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合理配置轨道车辆的数量;制定轨道车辆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工作。
        9、安排轨道车辆的大修计划;组织轨道车辆的报废鉴定工作。
        10、根据轨道车辆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轨道车辆的报废、更新、改造等工作。负责轨道车辆的调拨工作。
        11、参加轨道车辆重大机械故障、行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2、确定轨道车辆检修单位,监督检查轨道车辆的检修、检测及仪表、制动装置的校验和车轴探伤工作。
        13、负责组织在本局范围内施工、运行的路外单位轨道车辆年鉴、驾驶员年审及过轨检查工作。
        14、制定局内轻型轨道车管理办法。
        15、对全局及路外各单位轨道车辆的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加强轨道车辆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16、组织制定轨道车辆行车事故及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第9条  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办法和细则,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2、掌握轨道车辆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辆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3、按有关规定建立设备台账、《轨道车辆设备履历薄》(附件1)和保管技术档案,设备调拨时,《轨道车辆设备履历薄》和技术档案须随车转移至接收单位。
        4、每季度应对轨道车辆的技术状态、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在轨道车辆年鉴前,应对照《轨道车完好标准》(附件2)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附件3)对轨道车辆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轨道车辆年鉴达标。
        5、编制提报轨道车辆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
        6、掌握轨道车三项安全设备的技术状态及运用情况。
        7、负责督促检查轨道车辆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组织实施小修、项修工作。
        8、提报轨道车辆报废申请。
        9、负责轨道车驾驶员的报考、晋升申请和轨道车驾驶证的年审提报工作。
        10、负责轨道车辆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班组考核办法,组织参加年鉴工作和年鉴前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考评工作,并负责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11、督促检查轨道车工班日常的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对驾驶员进行技术业务、行车规章以及转型驾驶的培训和考核,组织轨道车司机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辆起复救援演练。
        12、负责轨道车辆机械故障、一般事故的初步调查,呈报有关报告,参与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10条   铁路局主管部门须在每年一季度或四季度组织对管内轨道车辆的运用检查和评定工作,其内容有:
        1、按《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4)、《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附件5),对轨道车辆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年鉴)。对年鉴合格的轨道车辆,填《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6),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轨道车辆年检合格证》(附件7)。对未经年鉴和年鉴不合格的轨道车辆,停止其使用。年鉴检查应配备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
        2、对轨道车驾驶员进行年审考核。对年审合格者,在其轨道车驾驶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年审合格章,填《轨道车驾驶员统计表》(附件8),报铁道部备案。对未参加年审和年审考核不合格者,禁止其驾驶轨道车。
        3、对轨道车辆使用单位的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评定,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4、按有关规定检查和考核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率。
        第11条    轨道车驾驶员年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驾驶员安全行车和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实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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