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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4日

一、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概述

  在污水处理厂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势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产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妨碍生产的正常运行,例如:污水厂的电器设备很多,如不注意安全用电就可能出现触电事故;消化区的沼气属易燃易爆气体,如不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就可能引起爆炸;污水池,井内易产生和积累有毒的H2S气体,如不采取特殊措施,下池下井就可能中毒乃至死亡;污水中含有各种病菌和寄生虫卵,污水处理工接触污水后,如不注意卫生,可能引起疾病和寄生虫病。因此,确保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是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

  在污水处理厂,特别要注意变配电设备的操作条件,消化区的防爆防火条件,鼓风机房的防噪措施、污水污泥池的防人落入措施,下井下池的防毒措施,格栅垃圾和沉砂池沉渣区域的卫生条件。为搞好劳动保护,应该发放必要的集体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的主要种类是放毒用品,绝缘用品,卫生用品,具体用品需根据各地实际需要确定。

  在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中,必须贯彻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好“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辩证关系。要求把污水处理厂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在污水处理厂安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我国的劳动保护法规。我国主要的劳动保护法规有“三大规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三大规程是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此外,还要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条例和制度。这些法规和制度是污水处理厂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依据和准则。

  二、安全生产制度

  一个管理有方的污水处理厂,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建立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制,安全生产检查制,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防火防爆制度,各种安全操作规程,有的污水厂还制定有“安全生产奖罚条例”。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制度形式明确规定污水厂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它是污水厂岗位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污水厂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它规定了污水厂各级领导人员,各职能科室,安全管理部门及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以便各负其责,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即“五同时”),从而保证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做到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教育制”规定对新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独立操作。对电器、起重机、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程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领取“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污水厂必须建立安全活动制度,对调动工种或更新设备都必须向工人作相应的安全教育。

  (3)“安全生产检查制”规定工人上班前,对所操作的机器设备和工具必须进行检查;生产班组必须定期对所管机具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厂部由领导组织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查出问题要逐条整改,在规定假日前,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4)“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规定要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苗子,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后,要立即抢救,保护现场,按规定期限逐级报告,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事故苗子要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家属,要亲切关怀,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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