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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5月01日

1.安全生产检查

1.1成立公司安全环保检查小组,由公司安全环保总监担任组长,安环部部长担任副组长。安全生产检查由安环部组织,生产部、质量管理部及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每周定期进行安全环保检查;

1.2安全环保检查小组每月30日前将综合检查情况汇总,并形成档案记录,考核奖惩要形成奖惩记录。

2.检查的内容

2.1安全基础工作(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责任人50—100元):

2.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2.1.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2.1.3建立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并实施运行;

2.1.4建立隐患整改通知制度并切实执行;

2.1.5建立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2.1.6所属车间建立安全检修台帐;

2.1.7建立各类事故台帐;

2.1.8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保持特殊工种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2.1.9安全工作计划完成率为100%;

2.1.10安全环保学习和安全例会要有组织学习记录;

2.1.11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时要有实际安全环保工作以及安全措施内容;

2.1.12认真学习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环保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种管理制度以及规定,并贯彻执行;

2.1.13公司下属各车间/班组或部门每季度要有不少于两期的安全宣传黑板报和不少于两篇的安全宣传稿件。

2.2设备安全管理(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责任人50—200元):

2.2.1设备传动部件防护罩齐全;

2.2.2设备检修办理检修任务书,要求安全措施齐全并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技术规范;

2.2.3设备隐患及时整改、防范措施有效;

2.2.4电气设备要有接地,设备设施要有防雷接地装置,防雷设施要及时检验;

2.2.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按规定进行校验;

2.2.6安全防护器具定期保养和维护;

2.2.7 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或全厂停电的检维修计划以及检维修的安全技术方案至少要提前24小时上报公司安环部;

2.3安全文明生产:

2.3.1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责任人50—200元):

2.3.1.1岗位上班员工不玩手机、不串岗、不脱岗、不打架、不偷盗、不喝酒或酒后上岗,如违反一项给予50—200元处罚;

2.3.1.2禁火区域内动火办理动火证;

2.3.1.3进入防爆区不释放静电,在防爆场所接打手机;

2.3.1.4穿钉子鞋进入防爆场所;

2.3.1.5氧气表或乙炔表不得在损坏或报废后继续使用,氧气瓶、乙炔瓶无两圈一帽,氧气、乙炔皮管混用或破损仍使用,乙炔瓶卧倒放置和乙炔瓶、氧气瓶混合存放等,作业结束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2.3.1.6动火作业时现场可燃物未清理而进行作业的;

2.3.1.7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2.3.1.8使用砂轮机、切割机、磨光机、气割、电钻不戴防护眼镜;

2.3.1.9检修现场佩戴安全帽,要有专人监护,且检修现场混乱、未设立安全警戒带;

2.3.1.10随意拆除电气设备接地装置;

2.3.1.11电工绝缘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的;

2.3.1.12非电气人员私自拆接电源,雷雨天气未穿绝缘靴进行电气设备巡检;

2.3.1.13无视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3.1.14检维修作业不穿防砸劳保鞋,带电检修设备或检修不挂牌;

2.3.1.15机器运转时对其进行加油、清扫、擦洗、搬运等冒险作业的;

2.3.1.16下罐未得到领导批准就下罐的;下罐前,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切断电源、不挂安全禁示牌、不对罐内通风、不隔绝与罐相连蒸汽、压缩空气和水、酸、碱系统就下罐作业的;下罐时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罐外不设人监护;罐内无安全电压的;

2.3.1.17受限空间内作业要求通风、置换、化验分析的同时办理设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

2.3.1.18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2.3.1.19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3.1.20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不穿戴劳保用品,酸、碱作业不穿戴应有的防护用品(面罩、眼镜、耐酸碱手套);

2.3.1.21从事各项机电设备修理工作时,不切断电源,不挂安全标准牌,工作前不检查工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具是否完好的;

2.3.1.22擅自动用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用于非防护和非消防者的;擅自将消防管道阀门关闭的;

2.3.1.23高空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2.3.1.24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底挂高用;作业时工器具上下投掷;5级强风等恶劣天气露天作业;夜间无足够照明;不采取措施直接站在石棉瓦、玻璃瓦、油毡等易碎材料的屋顶上作业;架梯作业时无人扶梯的;

2.3.1.25沿绳梯、钢爬梯、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2.3.1.26特殊工种上岗持上岗证,非特殊工种人员不准动用特殊工种所从事的设备或专用工具,对随意动用设备或工具而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电气焊无证进行作业的;

2.3.1.27有毒有害场所作业未配备相应防护用品;

2.3.1.28未严格进行交接班制度,未严格巡回检查,未严格控制工艺指标,未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3.1.29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3.2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责任人20—100元):

2.3.2.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

2.3.2.2进入工作现场穿高跟鞋、露脚指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进入作业现场;

2.3.2.3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穿工服、戴工帽,岗位员工上班期间不得佩戴首饰,女员工不得披发。

2.3.2.4各类人员对相关预案要求能背诵或默写;

2.3.2.5外来人员必须履行“入厂告知”手续;

2.3.2.6 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2.3.2.7 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2.3.2.8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设备的钢丝绳;

2.3.2.9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2.3.2.10无准驾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中驾驶室外搭乘人员或人货混装,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载人、超速行驶;

2.3.2.11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2.3.2.12不遵守电梯限载要求,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载;

2.3.2.13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2.3.2.14操作人员对设备原理不清,误操作;

2.3.2.15上下楼梯时,手插入兜内;

2.3.2.16在运行的设备上行走或坐立;

2.3.2.17拆卸酸,碱管线,法兰站位不当;

2.3.2.18未采取安全措施擅自检修带压管道和设备;

2.3.2.19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或作业;

2.3.2.20用带油污的扳手开启氧气瓶阀;

2.3.2.21未按正确方法使用工、器具或工、器具有缺陷仍然使用;

2.3.2.22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罐(井)口、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带电设备);

2.3.2.23在工作岗位上打闹、嬉戏;

2.3.2.24攀爬、翻越围墙、栏杆;

2.3.2.25不按公司规定着装,作业时未穿戴齐全劳动保护用品进行作业的。

2.3.3 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责任部门50—200元):

2.3.3.1厂区内各种安全标志牌和岗位标志牌干净齐全、字迹清晰、挂置牢固;

2.3.3.2保证就餐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2.3.3.3岗位环境整齐、干净,门窗玻璃齐全;

2.3.3.4原材物料和各种产品分类堆放,整齐有序;

2.3.3.5电气以及线路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2.3.3.6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

2.3.3.7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2.3.3.8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3.3.9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2.3.3.10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2.3.3.11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2.3.3.12将双链条葫芦拆除成单链条使用;

2.3.3.13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

2.3.3.14高处电气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2.3.3.15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种;

2.3.3.16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2.3.3.17在受限空间工作不使用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2.3.3.18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2.3.3.19电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2.3.3.20施工区域电气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2.3.3.21焊机线与氧气、乙炔气管缠绕;

2.3.3.22电线裸露、老化仍然使用;

2.3.3.23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2.3.3.24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2.3.3.25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回收,或不及时回收;

2.3.3.26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2.3.3.27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2.3.3.2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2.3.3.29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现场消防、紧急救护通道不畅通;

2.3.3.30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2.3.3.31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2.3.3.32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2.3.3.33用水冲洗设备冲湿电机,用水冲洗带电设备或用湿手操作电源开关;

2.3.3.34电动工具等不用时未切断电源;

2.3.3.35易燃物、污染物泄漏未及时处理;

2.3.3.36开停车时不严格执行程序,不按要求开关阀门;

2.3.3.37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票证不全或条件不具备就动火;

2.3.3.38吊装作业前未对吊链、吊钩、钢丝绳等进行检查;

2.3.3.39使用报废的吊装器具或超负荷使用吊装器具;

2.3.3.40压力容器超压、超温、超负荷运行的;

2.3.3.41动火作业前,未检查气带、焊线漏气、漏电现象而进行作业的;

2.3.3.42气瓶作业时无安全距离的;瓶压表失灵的;气瓶在烈日下暴晒的;气瓶被靠近高温热源储存的;瓶阀冻结时用超过40℃的热源对其加热的;

2.3.3.43凡在施工中需要揭开孔、洞、沟盖或挖的沟、坑以及拉设临时电源、钢丝绳、搭设木架、堆放原材料和设备等工作,未有安全标志及任何安全措施的;

2.3.3.44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缺少或损坏的。

2.3.3.45未经批准,乱接、乱拉临时用电。

2.3.3.46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的。

2.3.3.47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塔挂杂物,凉晒衣服的。

2.3.4 违章指挥(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处罚责任人50—500元):

2.3.4.1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2.3.4.2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3.4.3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2.3.4.4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2.3.4.5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作业;

2.3.4.6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2.4凡不在以上范围内的习惯性违章单项的罚款额度为100元。

2.5在一定时间内重复发生的同一类违章行为的人员及单位将双陪处罚。

2.6每发生一起在岗员工治安案件对案件发生单位处罚500元。

2.7凡发生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以外的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2.8在厂内禁止吸烟,对违反管理规定者给予200元处罚。

2.9上班期间睡岗人员的惩罚

2.9.1上班、值班期间,人在屋内将门反锁(夜间人在屋内未开灯的)一律视为睡岗。

2.9.2对违反管理规定者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车间主任连带处罚100元,当班组长连带处罚100元,同班人员连带处罚5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处理,个人年累计睡岗两次者将予以辞退。

2.10月度考核

2.10.1当月公司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条数达15条以上的车间,考核车间200元;安全隐患条数达20条以上的车间,考核车间300元;

2.10.2当月检查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未整改的车间,考核车间200元。

2.10.3未认真贯彻执行“四个到位、四不放过”,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的车间,考核车间200元。

2.10.4当月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及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车间,奖励车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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