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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调查与跟踪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25日
——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
——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
——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
——其他
5.2.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5.2.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
5.3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厂内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报安全科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验收。
5.4工伤事故结案后,由厂财务科出“工伤费用明细表”,厂方协同保险公司按工伤事故标准报销医药费 。
5.5事故处理:
 5.5.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5.5.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 伤亡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 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
 (6)由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5.5.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5.5.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5.5.5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国家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5.6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括厂领导、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由上级按有关文件进行刑事、行政处理,经济制裁,上级没有处理的一律按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5.5.7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厂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8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安全科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5.9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6事故、事件结果跟踪
5.6.1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有关部门或班组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可行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厂安全科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落实情况,由厂安全科进行跟踪验证。
5.6.2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厂安全科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写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6.3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厂安全科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6、相关记录
《应急情况(事故)处理记录》
《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事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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