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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19日

1. 总则
        为加强公司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结合集团、上市公司相关政策要求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1. 事故的划分
        2.1 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伤亡、财产损失事件均属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按以下几种程度而划分:
        2.1.1 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 I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 II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3 IV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3人以下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2.1.4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除上述四级以外的轻伤、财产损失及未遂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定义
        2.2.1 死亡事故:指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死亡事件;
        2.2.2 重伤事故:指员工在工伤事故中,造成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
        2.2.3轻伤事故: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者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2.2.4记录事故: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或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2.2.5 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或因食用不洁事物而发生的中毒事故。 急性中毒引发的人体伤害、死亡事故,也按2.1条进行划分;
        2.2.6 职业病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因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等的职业性毒害而造成疾病的事故。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进行划分处理;
        2.2.7 财物损失、损坏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定为财产损失、损坏事故。
        同时涉及人生伤亡和财产内容分别统计,但统计为一起事故。
        3 . 事故处理的权限
        3.1 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协助上级安监机构、上市公司对III级(含)以上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由公司安委办、人力资源部、法律部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并经总经理确认;
        3.2 安委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负责IV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将调查、处理报告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总经理确认后,上报上市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介入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如财产损失超过10万元的一般事故或一些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也将介入调查,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总经理确认。
        3.3 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业务系统及部门一般安全事故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报告在事故后3日内报安委办;
         3.4 各业务系统及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是本业务系统及部门事故调查鉴定与处理的直接责任人;
        3.5 因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引发的事故,安委办组织相关工程专业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6 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其他损失、损坏,按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7 车辆、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8 信息安全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9 死亡事故及死亡以上级别的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0 人身伤害事故的程度鉴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负责进行;
        3.11 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4. 事故的报告
        4.1 事故报告的一般程序: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
        4.1.1 报告可采用书面、电子文档及口头的形式,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紧急情况下,首先抢救伤员(注:口头报告必须讲清楚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目前情况及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4.1.2 发生III级(含)以上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安委办,安委办将根据情节向公司领导、上市公司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的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委办。
        4.1.3 IV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报告,30分钟内报告公司安委办;并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写出书面的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委办。
        4.1.4 一般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组织实施应急处理,1小时内报安委办;在事故处理完结后3日内向安委办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1.5 除按一般程序逐级上报的外,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月30日前填报《安全生产季度报表》,上报季度事故情况。
        4.1.6 相关方、外协施工人员、流动作业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实习员工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部门、依据前述条款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
        4.1.7 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上述要求时间之内上报的,视为隐瞒事故。
        5. 事故调查
        5.1 事故调查按本程序3.条款所规定的权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毁灭证据,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的工作。
        5.2 事故调查组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填写初步事故调查表,见附录。
        5.3 事故调查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
        5.3.1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类别、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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