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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亟待梳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24日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实施以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当前职业危害形势还是非常严峻的。据卫生部统计,2005年共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1万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占75.11%。截至2005年,尘肺病累积病例60万7570例,其中存活病人为47万89例。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数字是接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占应检人数很低比例的情况下得到的,应该说实际情况更为严峻。我国已经是世界上职业危害最严重的国家。
        当前,哪些问题影响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呢?
        1.已形成的事权专一、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工作机制因职能调整而被打破
        在中编办[2003]15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把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给了安监系统后,江苏、四川、贵州、山西、河南、吉林、河北和广东8个省份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了调整,其中实际只有江苏省进行了移交;另有上海、浙江、福建等地政府明确决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仍由卫生系统负责,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没有对此项职能进行调整。这种情况造成整个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脱节:卫生部不再对这项工作进行布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履行职责困难,导致政令不畅通,使得工作受到较大影响。调整了职能的地方,安监系统因没有工作体系,履行职责困难;没有调整职能的地方,工作力度也明显减弱。这种职业卫生管理脱节、政令不畅的情况形成了管理“真空”,使得职业卫生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各项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特别是使得本来就数量偏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技术服务和诊断治疗机构进一步萎缩,如果继续发展下去,技术支撑体系将受到极大损害,甚至随着时间延长继续削弱,以至消亡。
        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也对职业卫生工作职能划分事权不统一问题反映强烈,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是卫生行政部门是法定执法主体,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执法工作,现场监督部门没有执法资格,有执法资格的又不负责监管,有违国家法制和“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卫生部门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和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负责竣工验收前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造成了卫生部门不管现场监督,无法控制企业;安监部门不管事前监督,无法从源头控制,整个监管工作脱节。
        三是安监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现场检测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检验等职业卫生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安监系统没有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和技术支撑力量,实际上只有责任,却没有履行职责的保证。
        四是卫生系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建设,已经形成了由省市县三级职防院所和检验检测等服务机构组成的相对完整的监管体系,有了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现在舍弃现成工作力量再由安监系统重新组建,既是浪费资源的重复建设,还要经过相当长时期才能发挥作用。
        2.职业卫生综合管理体制没有确立
        劳动安全卫生是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也是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需要政府监管;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需要企业担负起“主体”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需要劳动者及其代表者的群众监督。但是,我国一直没有正式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职业卫生综合管理体制。同时,由于我国现在的“三方协商机制”工作内容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范围内容,而劳动行政部门又没有监管职业安全卫生的职能,这样就导致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缺乏“三方协商机制”。这些问题影响了工会履行法定职责,影响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贯彻落实。
        3.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程度有差异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党委、政府在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一些发生过职业危害事件的地区对防治工作较为重视。
        但是,由于职业危害不像伤亡事故那样触目惊心,容易引起社会震动和关注,所以一些地方政府仍对职业卫生工作认识不足,不
        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它们重经济发展,重招商引资,重政绩考核,却忽视职业危害防治,不重视职防工作力量建设,导致资金投入不足,执法不严、不力,甚至对有关部门执法监督进行干涉等问题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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