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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弧焊接作业污染的职业病危害及安全防护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1月01日

  3电弧焊接作业有害污染职业病的防治对策

  防治焊接车间污染的途径有污染源的控制、传播途径的治理、个人防护.

  3.1污染源的控制。焊接过程中产生的各污染种类和数量取决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操作者的技术能力。一是选择成熟的工艺和设备。不同的焊接工艺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和数量有很大的区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选用成熟的埋弧焊代替明弧焊,可大大降低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在生产工艺确定的前提下,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应采用低尘低毒焊条,以降低烟尘浓度和毒性。在选购新设备时,应注重设备的环保性能,多选用配有净化部件的一体化设备;二是提高操作者技术水平。高水平的焊接工人在焊接过程中能够熟练、灵活地执行操作规章,如不断观察焊条烘干程度、倾斜角度、长短以及焊件所在位置情况,做出相应的技术调整。与非熟练工相比,发尘量减少20%以上,焊接速度快10%,且焊接质量好。

  3.2传播途径治理。一是焊接烟尘及有害气体的控制,焊接烟尘及有害气体的治理在传播途径上的控制方式包括全面通风和局部排风。全面通风也称稀释通风。它是用清洁空气稀释空气内的有害物浓度,使室内空气中有害物浓度不超过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同时不断地将污染空气排至室外或收集净化。它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局部排风是对局部气流进行治理,使局部工作地点不受有害物的污染,保持良好的空气环境;为消除电焊烟尘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最为有效的防护措施是加强焊接工作场所的通风除尘工作。包括车间整体通风、狭窄工作区间的通风换气和焊接工位的抽烟排尘等。焊接车间经采取通风排尘措施后,车间内每立方米空气内,焊接烟尘的含量不得>6mg。这是检查车间内通风排尘是否合格的惟一标准。目前不少焊接车间都达不到这一要求,应该努力达标;二是噪声控制。焊接车间的噪声主要为反射声。因此,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车间内的墙壁上布置吸声材料。根据监测表明,在空间布置吸声材料可降低噪声30dB左右;三是高频电磁辐射控制。施焊工作应当保证工件接地良好。同时加强通风降温,控制作业场所的温度和湿度;四是光辐射的控制。焊工应设置防护屏,防护屏多为灰色或黑色;并应在车间墙体表面采用吸收材料装饰。这样可起到减少弧光的反射,保护操作者眼睛健康的作用。

  3.3个人防护。个人防护是指在焊接过程中为防止自身危险而采取的防护措施。对电焊弧光危害的防护,第一是必须采用品质合格的焊接滤光片(黑玻璃);第二是要增强个人的防护意识。国家标准《焊接眼面防护具(GB/T3609-1994)》,对焊接滤光片的“紫外线透射比”、“可见光透视比”、“红外线透视比”,都有非常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对滤光片的屈光度偏差和平行度也有明确规定,必须全部性能都符合GB/T3609-1994规定的焊接滤光片,才可使用。另外,必须注意市售的一些劣质焊接滤光片(黑玻璃)只能防护可见光与紫外线,而防护红外线的作用差,将损伤视力,因此企业决不能图便宜去采购劣质焊接滤光片。焊工要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在使用焊接滤光片时要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及对紫外线和红外线滤光性能的检验证书,拒绝使用无证的焊接滤光片。目前,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各种危害因素的特点设计,针对性强、种类多,如面罩、头盔、防护眼镜、安全帽、耳罩、口罩等。在一些特定的场所,如水下、高空中、罐中或船舱中进行焊接工作时,由于受到场所的限制,整体防护难以实现,这时,个人防护成为主要的防护措施。

  以上所论述的防护对策,从某种意义讲,是对现有焊接作业状况的被动防护措施,目前当然是必要的。但从长远来说,应大力推进焊接自动化和采用各种新技术,实现绿色焊接,消除焊接职业危害。推进焊接的机械化和自动化,取代焊条电弧焊,包括扩大埋弧焊使用范围,推进气保护焊的自动化焊接装置,推进机械手和机器人的自动焊等。大力发展各种无污染或污染较少的焊接新技术和新材料,如推广应用搅拌摩擦焊和激光焊接。当然激光焊接没有了电弧焊的污染因素,但会带来新的防护问题,应同步研究。

  4焊接职业病防护工作必须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我国从2002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现已形成以此两法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规定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规定职业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2002年由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目录中,正式列入了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眼炎等焊接职业病,还列入了对焊接职业可能产生危害的锰及其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电光性皮炎及金属烟热等职业病。因此,应明确“焊接职业”是存在产生职业病的职业,为此焊接用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对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规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此规定,应依法在电弧焊接的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说明长期吸入电焊烟尘可能产生焊工尘肺职业病,公告采取的通风除尘措施和规章制度,公告在工作场所检测的电焊烟尘浓度。但据调查,目前不少焊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做到上述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目前不少单位在与电焊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依法执行这个规定。《职业病防治法》针对工作场所卫生要求、防护措施与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报告与救治等各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应该强调,焊接过程中存在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害因素是客观事实,不能回避和隐瞒,也不必紧张和害怕,只要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切实采取各项防护措施,就可以保障焊接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推动焊接职业防护工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5结束语

焊工在工作时接触粉尘、有毒气体、高温、电弧光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若防护措施不到位,长期从事焊接作业,极易引发职业玻加之焊工流动性较大,一旦得病后往往牵涉多个企业,导致维权难。焊接车间的污染种类多,应从污染源、传播途径、个人防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焊工作为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

核合格方可从事焊接作业。工矿企业应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实际情况等制定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保证焊接工人卫生安全,预防和减少焊工职业病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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