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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程【作废】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SY 0031-2004
替代情况: 替代 SY0031-95 被 SY 0031-2012 替代
发布单位: 油气田及管道建设设计专业标准化委员会
起草单位: 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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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年12月23日

  9.3 压力表

  9.3.1 火筒式加热炉壳程和管式加热炉炉管进出口处应装设压力表。

  9.3.2 压力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压力表精度等级:设计压力小于1.6MPa时,不应低于2.5级;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6MPa时,不应低于1.5级。

  b) 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9.3.3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检,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标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安装后每半年校验一次,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9.3.4 压力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热辐射、冻结和震动的影响。

  b) 压力表应设缓冲弯管,并应采取防护冻措施。缓冲弯管采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

  c) 压力表与缓冲弯管之间应装设三通旋塞,三通旋塞上应有开启标记和锁紧装置。

  9.3.5 压力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 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大于压力表允许误差;

  b) 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 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 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e) 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

  f) 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9.4 液面汁

  9.4.1 火筒式加热炉壳程应装设液面汁。

  9.4.2 液面汁应安装在便于观察和维护的位置。操作人员应加强液面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

  9.4.3 玻璃管(板)液面计的标志和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液面计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液面的明显标志。液面计最低可见边缘应比最低安全液面至少低25mm,比最高火界至少高150mm;液面计玻璃的最高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液面至少高25mm,

  b) 液面计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并应采取防冻防凝措施,但不应妨碍观察真实液面。

  c) 液面计应有排放旋塞(或阀),排放口应接到通往安全地点的排放管上。

  d) 液面计的液面指示应清晰、准确。当介质中含有原油时,应设置盐水包及加盐水装置,并与液面计下端连通。

  9.4.4 玻璃管(板)液面计的结构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加热炉运行时,应能够吹洗和更换玻璃管;

  b) 用两个玻璃管上下交错并组成一个液面计时,应能不间断地指示液面;

  c) 液面计与壳体之间的连接管应尽量短,其内径不应小于18mm;

  d) 旋塞内径和玻璃管内径均不应小于12mm。

  9.4.5 加热炉在正常运行时,玻璃管(板)液面计与加热炉连接管上的阀应处于全开启状态。

  9.4.6 使用单位对液面计应定期检修。可根据运行实际情况,规定检修周期,但不应超过加热炉内外部检验的周期。

  9.4.7 液面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a) 超过检修周期;

  b) 玻璃管(板)有裂纹、破碎;

  c) 阀件固死;

  d) 出现假液位;

  e) 液面计指示模糊不清。

  9.5 测量仪表

  9.5.1 加热炉应至少在介质进出口、对流段传热面尾部、管式加热炉炉膛和燃料进燃烧器处装设侧温仪表,有空气预热器的加热炉在预热出口处也应装设测温仪表。仪表应正确反映介质温度,并便于观察、检修。

  9.5.2 有表盘的温度测量仪表量程应为正常温度的1.5倍~3.0倍。

  9.5.3 加热炉测压口和取样口的设置,应符合热工测试及取样的要求。

  9.5.4 测量仪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装用后每年应校验一次。

  9.6 报警装置

  9.6.1 具备电力供应条件的加热炉应设置燃烧器熄火报警装置。火筒式加热炉应设置加热段低液位报警装置;管式加热炉应设置炉膛超温报警装置。

  9.6.2 加热炉宜设置下述报警装置:

  a) 超温报警;

  b) 高液位报警(水套炉除外)。

  9.7 燃烧系统安全设施

  9.7.1 具备电力供应条件的加热炉应配备自动点火和断电、熄火时自动切断燃料供给的熄火保护控制系统。

  9.7.2 自动燃气燃烧装置防爆等级的确定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对输出功率大于1200kW的自动燃气燃烧装置,应具备漏气检测功能。

  10 使用管理

  10.1 加热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加热炉的安全管理,并搞好加热炉的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工作。

  10.2 加热炉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加热炉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有关的加热炉管理制度,并由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10.3 加热炉的使用单位,应对加热炉的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安全部门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

  10.4 加热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加热炉的技术性能制定加热炉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加热炉的热负荷、额定处理量、最小处理量、介质进出口温度、介质(壳程、管程)允许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等工艺操作指标;

  b) 加热炉的操作方法,开、停炉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c) 加热炉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d) 加热炉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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