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第7.2.7条和第8.3.8条、7.2.8条、8.3.9条、第7.2.10条和第8.3.11条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GB8871-1988《交流接触器节电器及其应用技术条件》的实施使我国的交流接触器的节电器等产品有了统一的标准,但因GB8871-1988主要引用现已被废止的JB2455-1985《低压接触器》的有关规定,且与现行GB14048.4——199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有差异。故需要进行修订,此外随着节电器的生产和发展,已有多种带保护功能节电器问世。故也需在标准中增加有关保护性能的内容。本标准生效后,将取代GB8871-1988《交流接触器节电器及其应用技术条件》。
IEC无与本标准相对应的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乐清市飞跃开关厂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炳彰、林李杰、刘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流触器节电器(以下简称节电器)的电气、机械性能要求
和相应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与交流接触器匹配使用的额定控制电源电压为交流50Hz额定工作电压为380V及以下的节电器。该节电器降低交流接触器电磁系统的电耗,并可降低其噪声和温升。节电器也可以对交流接触器的主电器兼有一些保护功能。
本标准应能在确保所匹配交流接触器的主要技术功能,经济合理性和安全性等要求的条件下实施,交流接触器的节电线圈和采用节电技术的交流接触器可引用本标准中有关性能及验证要求。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423.4-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eqv IEC 60068-2-30:1980)
GB/T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接批的检查)
GB/T2829-1987 周期检查记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T2900.18-1992 电工术语 低压电器(eqv IEC 50-441:1984)
GB/T4209-1984 固体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和耐电起痕指数的测定方法(neq IEC 112:1979)
GB 4824-2001 工业、科学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和限值
GB/T5169.10-1997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灼热丝试验方法和导则(idt IEC 695-2-1/0:1994)
GB9254-199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4048.1-200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总则(eqv IEC 60947-1:1999)
GB/T 14048.4-19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eqv IEC 60947-4-1:1990)
GB/T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2:1995)
GB/T17626.3-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3:1995)
GB/T17626.4-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4:1995)
GB/T17626.5-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5:1995)
3 术语、符号
3.1 术语
本标准的术语均引用GB/T 2900.18。
3.2 符号
本标准中出现的符号如下:
CTI——相比漏电起痕指数;
ΔP——有功功率节电率;
P
1——不装节电器的交流接触器在吸持状态下电磁线圈消耗有功功率;
P
2——加装节电器的交流接触器处于吸持状态,在节电器输入端测得的所消耗的有功功率;
ΔQ——无功功率节电率;
Q
1——不装节电器的交流接触器在吸持状态下电磁线圈消耗的无功功率;
Q
2——加装节电器的交流接触器处于吸持状态,在节电器输入端测得的所消耗的无功功率;
T
1——线圈冷态平均温度;
T
2——线圈热态平均温度;
R
1——线圈的冷态电阻;
R
2——线圈的热态电阻;
4 额定值和分类
4.1 额定值
4.1.1节电器的额定工作电压为交流380V和220V。
4.1.2节电器的额定绝缘电压值为380V。
4.1.3节电器的额定频率为50Hz。
4.1.4 节电器的额定工作制有以下几种:
a) 八小时工作制
此工作制为节电器与交流接触器相配用时,在保持闭合到足以使节电器达到热平衡,但达到八小时必须断开。八小时工作是一个基本工作制。
b) 不间断工作制
此工作制为节电器使适用的交流接触器保持闭合的时间超过八小时(几星期、几个月)也不分断。
c) 断续周期工作制
此工作制为节电器与交流接触器相配用时,其闭合的时间与断开的时间有一定的比值,此两时间均很短,节电器不能达到热平衡。
断续周期工作制由每小时的操作循环数和负载因数两个参数来说明。
负载因数是通电时间对整个周期之比,通常用百分数表示,其标准值为:
15%、25%、40%和60%。
节电器每小时内可能完成的操作循环数,即操作频率分为下列级别:
3级 3次/h
12级 12次/h
30级 30次/h
120级 120次/h
300级 300次/h
600级 600次/h
1200级 1200次/h
操作一次是一个完整的操作循环,即包括与其相配的接触器一次闭合和一次断开。
4.2 分类
4.2.1 按工作原理分:
a) 电容器式;
b) 变压器式;
c) 电子式;
d) 剩磁式;
e) 永磁式;
f) 机械锁扣式;
g) 限流电阻式;
h) 其他。
4.2.2 按有无保护功能分:
a) 无保护功能;
b) 有保护功能。
4.2.3 按有故障时转换为交流操作的转换装置分:
a) 无转换装置;
b) 带手动转换装置;
4.2.4 按转换辅助触头分:
a) 不需要占用交流接触器的辅助触头;
b) 需要占用交流接触器的辅助触头,但无需调整;
c) 需要占用交流接触器的辅助触头,且需要调整或更换触头零部件。
注:辅助触头的调整或更换触头零部件的具体要求,应由节电器制造厂在有关产品技术文件(如使用说明书等)中规定。
5 标志
5.1 节电器应用不易消失的方法在清晰易见的表面标志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 型号名称和型号;
c) 产品编号或制造日期;
d) 额定电压;
e) 适用交流接触器的型号和额定电流;
f) 符合标准号。
5.2 接线端子标志
节电器的所有接线端子应有清晰的标志,以指导用户正确接线。
主电路(一次侧回路)如采用接线端子接线方式,则进线端用1、3、5表示,出线端用2、4、6表示,或分别用“电源侧”和“负载侧”表示。
专门用于连接中性线回路的接线端子应标志字母“N”。
辅助电源的接线端子应标明“电源”或用字母“U
sn”表示。
输出触头的接线端子应用两位数字标志和识别:
个位数是功能数,1、2表示常闭触头电路,3、4表示常开触头电路,转换触头元件电路接线端子用1、2和4标志;
十位数是序列数,属于同一触头元件的接线端子应用相同的序数表示,所有具有相同功能的触头元件应用不同的序数。
输出触头接线端子的标志见图1。
其他功能的接线端子应由制造厂提供明确的标志。
除非接线方式是明确的,制造厂应提供接线示意图。
线圈接线端子的标志为A1和A2,有公共抽头的线圈抽头接线端子按顺序标志A3,A4等,双绕组线圈第一个绕组的接线端子标志A1、A2;第二个绕组的接线端子标志B1、B2。
6 正常工作条件和安装条件
6.1 正常工作条件
6.1.1 周围空气温度
a) 周围空气温度上限不超过+40℃,24h内平均值不超过+35℃;
b) 周围空气温度下限不低于-5℃。
注:当周围空气温度高于+40℃或低于-5℃地方使用时,用户应与制造厂协商。
6.1.2海拔
安装地点的海拨不超过2000m
6.1.3大气条件
安装地点空气相对湿度在最高温度为+40℃时不超过50%,在较低温度下可以允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最湿月的月平均最低温度不超过+25℃,该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超过90%,并考虑到温度变化在产品上的凝露。
6.1.4污染等级
污染等级为3级。
6.1.5安装类别(过电压类别)
安装类别(过电压类别)为Ⅲ类。
6.1.6冲击与振动
有关冲击振动条件在具体产品标准中规定,或由用户与制造厂协商。
注
1 对于一般用途的节电器,除非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另有规定,一般可不考虑冲击振动。
2 对带用电子元器件的印刷电路板或者对冲击振动比较敏感的节电器,应在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中规定其冲击振动条件。
3 冲击与振动试验可作为特殊试验。
6.2安装条件
正常安装条件应根据制造厂的安装说明书,对安装条件有规定或节电器性能受安装条件有显著影响时,应在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中明确规定其安装条件。
7 技术要求
7.1 结构要求
7.1.1 材料
节电器应选取性能满足使用要求的适用材料,并在构成节电器后应符合有关试验要求。用于电路中的电子元件及材料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
选取材料的适用性可用以下的试验来验证,试验可在节电器上和(或)节电器的部件上进行。
a) 耐温热性能试验;
b) 绝缘材料相比漏电起痕指数(CTI)性能试验;
c) 耐非正常热和着火危险性能试验。
7.1.1.1 耐湿热性能
节电器应能承受交变湿热试验(Db)的考核。
其试验严酷等级规定为:高温温度为+40℃,试验周期数为6昼夜。
节电器应在Db条件试验过程中的温度为25℃±3℃,相对湿度控制在95%~98%并避免在试品表面产生凝露,试验结束前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后做工频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值为2000V,历时1min,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MΩ。
7.1.1.2 耐非正常热和着火危险性能
绝缘材料部件由于电气效应可能使之受到热应力,并且绝缘恶化可能损害节电器的安
全,这些部件遭受非正常热和着火危险不应使其失效或危及安全,节电器所用绝缘材料应能承受8.2.4规定的试验考核。
7.1.1.3 绝缘材料的相比漏电起痕指数(CTI)性能。
节电器所选用绝缘材料的相比漏电起痕指数(CTI)规定为:CTI≥100。
绝缘材料的CTI按8.2.3规定的试验来验证。
7.1.2 载流部件及其连接
载流部件应具有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所必须的机械强度和载流能力。
传递接触压力的螺钉或螺母应啮合在金属螺纹上。
以上要求应以目力检视和8.2.3规定的试验来验证。
7.1.3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电气间隙应不小于5.5mm,爬电距离应不小于6.3mm。
7.1.4 接线端子
7.1.4.1接线端子的结构要求
a) 接线端子应采用螺钉或螺母及弹性连接或其它等效措施与导线连接,以确保持久地维持必要的接触压力;
b) 接线端子的结构保证在适当的接触面间能压紧导线,而又不会损伤导线和端子;
c) 接线端子的结构应不允许(接入)导线移动,乃至有害于节电器的正常运行或不应使绝缘电压降至低于规定值。
7.1.4.2接线端子的连接
a) 接线端子在安装连接外部导线时,应容易进入并便于接线;
b) 用于接线的螺钉或螺母都不应兼作他用。
7.2 性能要求
7.2.1动作条件
节电器在与适用的交流接触器匹配使用情况下,交流接触器的动作条件仍应符合其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规定的动作范围的要求。
7.2.2 温升
节电器按8.3.3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时,测得的继电器接线端子和接触器线圈的温升均不应超过30K。
7.2.3介电性能
节电器的介电性能用工频耐压来考核。
节电器按8.3.4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时,应能承受2500V(有效值)的工频耐压试验,施压时间为5s。
7.2.4 接触器的接通和分断能力
节电器在与适用的交流接触器匹配使用情况下,应不降低交流接触器原有的接通和分断能力。
7.2.5 接触器的约定操作性能
节电器与适用的交流接触器匹配使用情况下,应不降低交流接触器原有的约定操作性能。
7.2.6 寿命
节电器在与适用的交流接触器匹配使用情况下,其寿命次数为:10、30、60、100、300、600、1000万次。
有保护功能节电器的保护装置,按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规定的试验方法,其寿命为1000次。
带手动转换装置节电器的转换装置按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规定的转换方法操作,其寿命为500次。
7.2.7噪声
节电器与交流接触器配用时,在处于闭合吸持情况下,接触器的操作电磁铁的噪声应不超过20dBA。
7.2.8节电率
节电器的节电率分有功功率节电率和无功功率节电率。有功功率节电率按公式(1)计算:
式中:P
1——不装节电器的交流接触器在吸持状态下,其电磁线圈消耗的有功功率;
P
2——加装节电器的交流接触器在吸持状态,在节电器输入端测得的所消耗的有功功率;
无功功率节电率按公式(2)计算:
式中:Q
1——不装节电器的交流接触器在吸持状态下,其电磁线圈消耗的无功功率;
Q
2——加装节电器的交流接触器在吸持状态,在节电器输入端测得的所消耗的无功功率;
节电器的节电率在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其有功功率的节电率分为下列级别(见表1)。
表1(续)
其无功功率的节电率分为2个等级(见表2)
7.2.9 保护性能
节电器对交流接触器的主电路可有过电流、欠电压、断相、漏电等保护功能,保护性能的具体要求应在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中明确规定,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
7.2.10 电磁兼容性(EMC)
7.2.10.1 一般要求
对于本标准范围内的大多数继电器产品考虑在下述两种电磁环境中使用,它们是:
a) 环境1;
b) 环境2。
环境1:主要与低压公用电网有关,例如:民用、商用、轻工业场所和(或)相应的使用环境。本环境条件中不包括有较高骚扰源的场合,例如:弧焊机。
环境2:主要与低压非公用电网或工业电网有关,它涉及相应的使用场所和环境。本环境包括有较高的骚扰源。
7.2.10.2抗扰性
7.2.10.2.1 无电子线路节电器的抗扰性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无电子线路的节电器对电磁骚扰是不敏感的。因此,此类节电器不需要机械抗扰性试验。
7.2.10.2.1 具有电子线路节电器的抗扰性
具有电子线路的节电器受电磁骚扰影响比较明显,对这类节电器应采用8.3.11规定的试验来验证。
验证节电器的性能是否满足要求的判别方法应在有关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中规定。
节电器的电子线路中使用的所有无源的电子元件(如:二极管、电阻、变阻器、电容、浪涌抑制器、电感等)不需进行试验。
7.2.10.3 发射
7.2.10.3.1无电子线路节电器的发射
对无电子线路节电器而言,电磁骚扰只是在电器分断瞬间时偶然产生,骚扰的间隔是毫秒级。
上述发射频率、水平及影响是属于低压线路正常电磁环境的组成部分。
因此,这些节电器的电磁发射的要求已满足,不需进行节电器发射验证试验。
7.2.10.3.2 具有电子线路节电器的发射
具有电子线路的节电器(例如:与开关电源、具有高频时钟微处理器连接线的节电器)可能产生不间断的电磁骚扰。
对这类节电器。其发射应不超过有关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规定的极限,具体数值见表3(环境1的发射极限)和表4(环境2的发射极限)。
试验只在控制电路和辅助电路具有电子元件(具有超过9kHz基本开关频率)时进行。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中应规定具体试验方法。
8 试验方法
8.1 试验条件
8.1.1 试品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
8.1.2 每一试验项目应在匹配有适用和典型交流接触器的新的节电器上进行,在不影响其等效性的情况下,允许有些试验项目可在同一台试品上进行。
8.1.3 在试验前允许在空载或负载条件下操作节电器数次。
8.1.4 试验量允差
除在试验方法中已规定之外,试验参数允许误差规定如下:
电压:±5%;
功率因数:±0.05;
电流:±5%;
在制造厂同意的前提下为试验方便,用比规定更严酷的试验参数和试验方法时同样有效。
8.2 验证结构要求
8.2.1 标志检查及标志耐久性试验
检查铭牌、标牌及有关技术文件标志的内容是否符合第5章的要求。
对节电器外壳上或铭牌上的标志,用手拿一块浸湿蒸镏水的脱脂棉花在大约15s内来回各擦15次,接着再用一块浸湿汽油的脱脂棉花在大约15s内来回各擦15次,标志仍应能容易辨认。
对用压印、模压等方法制造的标志可以不进行本试验。
在本标准规定的所有试验之后外壳或铭牌上标志应仍能容易辨认,而且没有任何翘曲现象。
8.2.2耐温热性能试验
本试验采用Db试验方法,有关试验箱的要求按GB/T2423.4-1993第2章的规定。
试验时试品应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
试验条件按7.1.1.1规定的严酷等级及GB/T2423.4-1993第5章的要求进行操作。
关于试品的检测:检测工作应在条件试验过程中的“低温高湿”阶段的最后1h~2h内进行。此时试验箱中的温度为25℃±3℃,相对湿度在95%~98%之间,并避免在产品上出现凝露以致影响测试结果。
测量工作应先从测量绝缘电阻开始,然后进行工频耐压试验,测得的绝缘电阻值应不低于1.0MΩ,耐压试验的电压值应为2000V,施加电压的时间为1min。
8.2.3 绝缘材料的相比漏电起痕指数(CTI)的测定
节电器所用的绝缘材料按GB/T 4207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设备和试验程序等来验证相比漏电起痕指数。
绝缘材料的相比漏电起痕指数(CTI)值不应小于100。
如果制造厂从绝缘材料制造厂或其他可靠方面获得的数据确实能证明绝缘材料的CTI值大于100,可不进行本试验。
8.2.4耐非正常热和着火危险试验
对有关耐非正常热和着火危险而言,应优先在节电器上或节电器中取出的合适部件上进行试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允许用预选材料上的试验来取代节电器或其部件的试验。
节电器的绝缘材料(陶瓷材料除外)制作的部件,应按GB/T 5169.4的规定进行耐非正常热和着火危险试验。灼热丝顶端的温度如下:
a) 用以将载流部件和接地电路保持在正常位置所必须的绝缘材料部件,在960℃±15℃温度、试验持续时间为30s±1s下进行试验;
b) 不是用以将载流部件和接地电路部件在正常位置所必须的绝缘材料部件,即使与其接触,均在650℃±10℃温度、试验持续时间为30s±1s下进行试验。
如果几种绝缘材料零件由同一种材料制成而试验温度要求又不同时,只对其中一个零件按较高温度进行试验。
本试验仅在一台试品的零件上进行试验。
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再用两台试品重复进行本试验。
施加灼热丝一次,试验时间为30s±1s。
试验时,试品应放置在预期使用的最不利的位置(被试表面在垂直位置)。
考虑预期使用的发热元件或灼热元件可能与试品接触的条件,应把灼热丝的顶端施加到试品上规定的表面。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认为灼热丝试验合格:
1) 无可见的火焰和无持续的辉光;
2) 灼热丝移开30s内,试样上的火焰熄灭或辉光消失。
此外,试品下面的薄纸不应着火或松木板不能灼焦。
对有关耐非正常热和着火危险而言,应优先在节电器上或节电器中取出的合适部件上进行试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允许用预选材料上的试验来取代节电器或其部件的试验。
8.2.5 测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的计算和测量方法按GB/T 14048.1-2000的附录A,其测量值应符合7.1.3的要求。
8.2.6 接线端子的机械性能试验
8.2.6.1试验的一般条件
每一试验应先在完好的和新的节电器的接线端子上进行。当用圆铜导线进行试验时,圆铜导线应符合有关标准。
8.2.6.2接线端子的机械强度试验
试验时,节电器的接线端子用1.mm
2 和2.5mm
2单芯硬铜导线,导线接上和拆下各5次,拧紧力距为1.2Nm。
每次试验后,将拧紧螺钉(母)松掉。第二次试验时换用新导线试验。试后拧紧装置不得有损坏或变化。
8.2.6.3导体的偶然松动和损坏试验(弯曲试验)
节电器的接线端子上连接导线最多根数为2。最小截面积为1.0 mm
2,最大截面积为2.5 mm
2。导线类型为单芯硬铜线。
按GB/T 14048.1-2000中8.1.8.3规定进行试验。
8.2.6.4拉出试验
节电器接线端子上连接导线最多根数为2。最小截面积为1.0 mm
2,最大截面积为2.5 mm
2。导线类型为单芯硬铜线。
按GB/T 14048.1-2000中8.1.8.4规定进行试验。
8.2.6.5 最大规定截面的非预制圆铜导线的接入能力试验
节电器的接线端子上连接导线为2.5 mm
2的单芯硬铜线。
按GB/T 14048.1-2000中8.1.8.5规定进行试验。
8.3 验证性能要求
8.3.1 顺序(程序)试验项目
节电器有二个程序试验应承受顺序试验的考核,每一个程序试验均应在新的同一组产品上按规定的a)、b)…的顺序试验项目进行。程序试验中的所有顺序试验项目均不应失败。
8.3.1.1 程序试验1的顺序试验项目
a) 温升试验(8.3.3);
b) 动作条件试验(8.3.2);
c) 介电性能试验(8.3.4)。
8.3.1.2 程序试验2的顺序试验项目
a) 接触器的接通和分断能力试验(8.3.5);
b)接触器的约定操作性能试验(8.3.6);
8.3.2 动作条件试验
节电器与适用的交流接触器相连接,按接触器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规定的状态进行以下的试验:
a) 按接触器可动部件重力方向与电磁铁吸力方向相反的不利吸合条件倾斜安装,进行吸合电压值范围的试验;
b)按接触器可动部件重力方向与电磁铁吸力方向相同的不利释放条件倾斜安装,用110%U
s使接触器闭合5s,进行释放电压值试验。
在规定的条件下,当分断或接通线圈电路时,接触器应能正确、可靠地断开或闭合。
8.3.3 温升试验
节电器与所适用的交流接触器相连接,施加额定工作电压进行试验,试验的时间应足够长以使温升达到稳定值,一般不超过8h。当温升测量点的温度变化每小时不超过1K时,可认为温升已达稳定。试验时被试品应尽可能按通常使用条件安装,并应防止受到不正常的外部发热或冷却的影响。
试验结束时,节电器接线端子和接触器线圈的温升均应不超过30K。
对于电磁铁线圈。一般应采用电阻法测量其温升,只有在难以采用电阻法时,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
试验开始之前,用热电偶测得的线圈温度与用温度计测定的周围介质(空气、油等)温度之差应不大于3℃。
线圈的热态平均温度T
2,可按公式(3)由其冷态平均温度T
1和热态电阻R
2对冷态电阻R
1之比的函数关系求得:
式中:T
1、T
2以℃表示;R
1、R
2以Ω表示。
8.3.4 介电性能试验
节电器应安装在金属底架上,在以下部位之间施加7.2.3中规定的工频试验电压1min:
a) 在节电器的各电源进线端分别与安装底架之间;
b) 在节电器的各出线端分别与安装底架之间。
对带有故障时转换装置的节电器,应在每个转换位置上分别进行a)和b)的试验。
试验过程中,如无击穿、闪络、泄漏电流明显增加或电压突然下降等现象,则认为本试验合格。
8.3.5 接触器的接通和分断能力试验
节电器与适用的交流接触器匹配,按交流接触器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的通断能力试验要求进行试验。
8.3.6 接触器的约定操作性能试验
节电器与适合的交流接触器匹配,按交流接触器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的约定操作性能试验要求进行试验。
8.3.7 寿命试验
节电器与适用的交流接触器匹配,按正常工作安装和接线,试验时接触器的主回路不通电,如果规定在正常使用中需要润滑,则在试验前可以加润滑剂。
节电器应施以额定电压,并按相应于断续周期工作制规定的操作频率进行试验。如为了缩短试验周期,也允许用更高的操作频率进行试验,但接触器线圈的通电时间应大于接触器的动作时间,并且不通电时间足够长,以保证接触器停留在两个极端的位置上。
寿命试验的次数应不少于7.2.6规定的次数。
每当试验进行到规定寿命次数的1/10时,在继续试验前允许进行必要的润滑和调整,但不允许更换零部件。
寿命试验后,节电器仍应符合7.2.1动作条件的要求,且连接导线用的零部件应不松动。
节电器有故障时转换为交流操作的转换装置按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规定的转换方法进行的寿命试验操作频率为每分钟一次,寿命试验后节电器仍应符合7.2.1动作条件的要求。
有保护功能节电器的保护装置按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寿命试验,寿命试验后的节电器仍应符合7.2.1动作条件和7.2.9保护特性的要求。
8.3.8 噪声试验
噪声试验应在消音试验室内进行,节电器在配用的交流接触器闭合后,当施加在节电器上的电压在其额定电压的85%~110%之间变动时,安置在距接触器铁心吸合面端部400mm处的声级计测得的噪声应不超过20 dBA。
8.9.9 节电率测量
节电器与配用的交流接触器相连接,在节电器的额定工作电压下测接触器闭合状态下的电功率,当波形为正弦时,其测试原理图见图2。
图2(a)和图2(b)中的低功率因数瓦特表测定的数值分别为P
2和P
1;令电压表V和电流表A测定的电压和电流的乘积分别为S
2和S
1,则可求得:
根据7.2.8的计算式即可计算出有功功率节电率ΔP和无功功率节电率ΔQ。
节电器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节电率应符合本标准7.2.8表1和表2中的规定,或符合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规定。
注:当波形为非正弦时,应采用其有效值或电动式电表进行测量。
8.3.10保护性能的试验
对交流接触器的主电路具有保护功能的节电器,其保护性能的试验方法应在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中明确规定,并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
8.3.11 EMC 试验
节电器的抗扰性和发射试验是型式试验,应按制造厂安装说明书规定的相应的运行和环境条件进行试验。
8.3.11.1 无电子线路的节电器的抗扰度试验
不需进行验证试验,见7.2.10.2.1。
8.3.11.2 具有电子线路的节电器的抗扰度试验
试验根据表5的要求进行。
8.3.11.3 发射试验
8.3.11.3.1 无电子线路的节电器的发射试验
不需进行验证试验,见7.2.10.3.1。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和试验的分类
a) 型式试验;
b) 出厂试验;
1) 常规试验;
2) 出厂抽样试验;
c) 特殊试验。
9.1.1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目的是用规定的试验方法验证指定型号的电器的设计和性能达到预期的要求。电器的结构和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和有关产品标准。
型式试验是电器新产品研制投产前或产品转厂生产前而在样品试制完成后所必须进行的试制定型试验。型式试验仅需进行1次。但在正式生产后,电器因设计、结构、材料或工艺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则应重新进行有关项目的试验。
型式试验项目应包括:
a) 标志检查和标志耐久性试验(8.2.1);
b) 耐湿热性能试验(8.2.2);
c) 绝缘材料的相比漏电起痕指数(CTI)的测定(8.2.3);
d) 耐非正常热和着火危险试验(8.2.4);
e) 测量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8.2.5);
f) 接线端子的机械性能试验(8.2.6);
g) 动作条件试验(8.3.2);
h) 温升试验(8.3.3);
i) 介电性能试验(8.3.4);
j) 接触器的接通和分断能力试验(8.3.5);
k) 接触器的约定操作性能试验(8.3.6);
l) 噪声试验(8.3.8);
m) 节电率测量(8.3.9);
n) 保护性能试验(8.3.10);
o) EMC试验(8.3.11)。
9.1.2 出厂试验
9.1.2.1 常规试验
常规试验是出厂试验的一种,必须对每台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常规试验可以在型式试验相同条件下或经过验证证明等效条件下进行,也即是可以采用等效快速的试验方法进行。如要求采用这些方法,应在产品标准中规定。
常规试验项目有:
a) 按图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检查节电器的装配质量、外观、铭牌、包装以及成套性有关的项目;
b) 动作条件试验(8.3.2);
c) 工频耐压试验,按7.2.3 中规定的试验电压,试验时间可缩短至1s;
d) 保护性能试验(8.3.10),
9.1.2.2 出厂抽样试验
出厂抽样试验项目有:
a) 同9.1.2.1a)并增加外形和安装尺寸的检查;
b) 同9.1.2.1b);
c) 工频耐压试验;按7.2.3中规定的试验电压;试验时间为5s;
d) 保护性能试验(8.3.10)
出厂抽样试验的检查水平和合格质量水平(AQL值)根据GB/T 2828的原则要求由工厂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规定。
9.1.3 特殊试验
特殊试验是由用户和制造厂取得协议而进行的试验,要求和方法由用户和制造厂共同商定之。
寿命试验(8.3.7)为特殊试验。
9.2 试验规则
9.2.1 型式试验的试验规则
用作型式试验的电器必须是结构、制造、材料等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式试制样品。每个项目的试品数量均为2台。若一种规格的节电器可适用于同一系列接触器的多个电流等级,则可仅选有代表性的一种电流等级接触器进行较完整的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所有试验项目(或顺序)都能通过和所有承受试验的被试样品都合格,才能认为该电器的型式试验合格。否则必须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甚至改进设计、工艺、工装等重新进行,直至型式试验合格。
如果型式试验中被试样品出现不构成威胁安全或不降低主要性能的缺陷,且制造厂提供充分证据说明并非设计上固有的而是由个别样品所致,则允许复试,产品标准应规定允许复试的试验项目、复试样品数量合格准则等。
9.2.2 常规试验的试验规则
常规试验项目必须在每台出厂产品上逐一进行,不合格的产品必须逐台退修,直到完全合格。若无法修复,应予报废。
9.2.3 出厂抽样试验的试验规则
除非另有规定,出厂抽样试验的合格准则和复试规则应按GB/T 2828或GB/T 2829的有关规定。对于判定不合格的批量产品,应将该批(或周期内)的全部产品退修后,逐台进行试验合格才准许出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