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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 注:本标准已作废,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15052-94
替代情况: 替代 被GB 15052-2010代替
发布单位: 国家技术监督局
起草单位: 辽宁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发布日期: 1994-05-03
实施日期: 199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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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9月27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的危险部位与标志方法。

2 引用标准

  GB 6527.1 安全色卡

  GB 6527.2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 8417 灯光信号颜色

3 标志

 3.1 标志类别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标志类别规定如下:

  a. 黄色和黑色相间隔的条纹标志(以下简称“黄黑相间标志”);

  b. 红色和白色相间隔的条纹标标志(以下简称“红白相间标志”);

  c. 红色标志;

  d. 红色灯光标志;

  e. 文字标志。

 3.2 标志要求

 3.2.1 标志应清晰、醒目、耐久、完整、正确。

 3.2.2 标志颜色应符合GB6527.1中规定的相应色样。

 3.2.3 黄黑相间标志和红白相间标志的条纹宽度比例为1:1。条纹宽度为50~100mm,每种颜色应不小于二道,斜度宜与水平成45°角,倾斜方向宜以设备部位中心线为轴呈对称形。

  在使用黄黑相间标志时,如果标志背景使标志的效果减弱,允许使用红白相间标志。

 3.2.4 灯光标志颜色应符合GB8417中规定的红色色品范围。

 3.2.5 文字标志的字体应使用黑体,字体颜色应使用黑色,背景颜色应使用黄色。

 3.2.6 对有特殊要求的起重机械由供需双方确定标志要求。

 3.2.7 在公路、铁路或水上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标志要求。

4 危险部位与标志方法

 4.1 下列部位应在适当位置使用黄黑相间的标志。

 4.1.1 吊钩滑轮组侧板。

 4.1.2 取物装置和起重横梁。

 4.1.3 臂架型起重机回转尾部和平衡重。

 4.1.4 动臂式臂架型起重机的臂架头部。

 4.1.5 起重机外伸支腿和排障器。

 4.1.6 除流动式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外,与地面距离小于2m的司机室和检修吊笼的底边。标志宽度不小于120mm。

 4.1.7 与地面距离小于2m的台车均衡梁和下横梁两侧。

 4.1.8 桥式起重机的端梁外侧(有人行通道时)和两端面;移动式司机室的走台与梯子接口处的防护栏杆。

 4.2 表1所列安全装置应予以标志。

表 1

安全装置

标志类别

标志部位

夹轨器

黄黑相间标志

在适当位置

大车滑线防护板

底边宽度不小于100mm

缓冲器(橡胶缓冲器除外)

红色标志

端部

扫轨板

整体

轨道端部止挡

止档整体

紧急开关

按钮、把柄

过卷扬限制器

重锤

 4.3 表2所列电气设备应予以标志。

表 2

电气设备

标志类别

标志部位

大小车滑线

红色灯光标志

滑线两端、通道上方

大车裸滑线

红色标志

非 导 电 面

电缆卷筒

电缆卷筒的护圈

 4.4 流动式起重机基本臂两侧应在适当位置使用“起重臂下严禁站人”的文字标志。

  回转尾部两侧应在适当位置使用“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的文字标志。

 4.5 高于30m室外作业起重机械顶端应装设红色障碍灯、灯光颜色应符合3.2.4规定。

5 安全管理

 5.1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对其出厂产品进行标志。

 5.2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对其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标志。

 5.3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的标志应经常检查维护,如有退色和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以保证标志的清洁、完整、正确、醒目。

5.4       起重机械安全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内容。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隋旭、史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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