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基本框架
国家认可制度是为保证认证的客观性及公正性而建立的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程式和管理制度,它包括对审核认证人员的要求、对认证机构的要求以及对认证活动的要求。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为保证认证的质量,维护认证的权威性、公正性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简称指导委员会)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于1997年5月在京成立。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统一管理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担任,国家商检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地矿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委员单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承担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简称环认委)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环注委)分别负责实施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和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人员的注册工作。
1.1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认证机构必须经过国家认可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资格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机构、教材必须经环注委认可批准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谘询机构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评审备案
1.2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进展情况
指导委员会及环认委、环注委自成立以来,为规范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做了大量的工作,指导委发布了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环认委和环注委也分别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管理文件,对认证机构认可、人员注册、课程注册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做了全面、详实的规定,并按照认可制度的要求开展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及谘询机构备案工作。到目前为止,环注委已开始对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进行了严格的评审与考核,共有1370人获得了国家注册资格(2000/06/30)。环认委也已对申请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了严格规范的评审,16家机构获得了认可资格(2000/08/31)。71家谘询机构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2000/08/31)。环注委和环认委对获得注册和认可的审核员及认证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使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2.审核员注册和管理
2.1管理规定
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环注委)负责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工作。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应遵守以下三项规定: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
《环境管理体系实习审核员注册基本要求及申请注册程序》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专业注册办法》(试行)CRCEA:ER-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