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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防火技术审核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0日

  目前我国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防火技术审核工作上遵循的是公安部1996年制定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自该《规定》实行以来,对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完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从根本上消除建筑火灾隐患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为维护我国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已经不是大城市的专利,在县级城市和经济较发达的乡镇甚至村镇都建起了高档宾馆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再加上全国各地目前都在实行“大招商、大开发”的经济发展政策,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彻底改革,不断出台各种优惠政策,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这样就对我国基层公安消防机构消防监督工作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如继续执行原有规定而不及时变革,势必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虽然公安部消防局及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简化了审核程序,缩短了审结时限,但从审核程序上还是没有大的变革,已经逐步显现出《规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在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综合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当前的建筑工程防火审核分级管理制度存在着缺陷。以我省为例,规定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必须上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建审技术人员实力的差距,保证在建审过程中的技术标准,防止在审核过程中不致产生重大技术型错误;再就是在制定此制度时此类工程也大部分集中在大、中城市。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县乡经济高速发展,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不断建设,以聊城市为例,地处鲁西经济欠发达地区,全市目前已建有高层建筑100余座,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大型工业厂房40余座,分布在市区及各县(市、区)。按照现行规定,这些工程要全部上报市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导致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市级消防机构对工程进行审核,审结后直接交付建设单位,而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其中仅起到一个中介作用,由于县级消防机构建审人员对工程设计不了解、再加之业务水平限制,对辖区内的此类工程难以进行施工检查;而市级消防机构建审人员由于业务量大、工作繁忙,亦不能及时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只能在竣工时对照原设计进行验收,而往往建设单位由于对消防技术规范不熟悉或因为使用功能或建设资金等问题,对工程消防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导致部分建筑工程形成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即使在验收时及时指出,其整改难度也相当大,带来了相当一部分不必要的麻烦。

    其二是建审专业人少事多,在全社会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新格局。目前,由于编制等问题,各中、小支队普遍存在着人员少、任务多的现象。往往是建审、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管理、法制、宣传、火调几种消防业务集于一身,导致分身乏术,极大的影响到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业务的全面深入开展。再加之各地政府实行行政审批联合办公,一条龙审批办证制度后,要求进一步缩短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因此,消防部门一方面处于繁重的审批任务之中,另一方面为赶进度,又不允许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对所提问题通常局限于图纸上,对建设项目的现实条件及现场条件缺乏了解,极易留下火灾隐患。此外,建审工作目前是消防监督机构孤军作战,城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不按《消防法》履行各自职责,也是造成当前建审工作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一些设计单位内部没有建立一整套行之一有效的防火审批制度,以致造成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图流入社会。更有甚者,受利益机制的影响,转卖设计资质收受所谓的管理费后,对挂靠单位的设计图纸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无人过问。这些质量低劣的设计图纸给建审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还有城建管理部门把关不严,对不符合建审要求的项目发给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单位,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也是造成当前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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