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准带电作业。
(2)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责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要有工作票和施措施井下检修高压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用间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必须检查瓦斯,在瓦斯浓度为1%以下时,方可将导体对地完全放电此后在停电的电源侧加装三相短路接地线,并悬挂“有人作,不准送电”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短路接地线和此牌送电.
(3)高压停、送电的操作,要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由专责电工执行。
(4)高电气设备和高压电缆,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防止误操作。
(5)矿并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