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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维修安全技术

  
评论: 更新日期:2025年12月06日

第1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和行人安全。矿井应根据采煤、掘进、运输、通风和修护等部门的管辖和使用范围,制定明确的井巷维修责任制度。

 各矿必须建立专门的巷修队伍,配齐专门设备、器材和工具;巷修工作必须纳入年、季、月度计划。主要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2条 各矿必须实行巷道改扩棚责任制,每月底矿应将下月计划改扩棚的地点、时间、施工单位等情况按规定格式填表后交由掘进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科、安监处备案。月度内临时决定的巷道改扩棚工程,要在开工前补填。

 第3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贯彻后方可实施,维修井巷时的材料和处理事故备用料按掘进工作面的要求配备。

 第4条  矿井在停产、停工期间,井巷状况巡视工作不得停止。巡视时至少有两人同行,并应保持一定距离,如果遇事故或发现异常时,必须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矿调度所。

 第5条  在有架线电机车或安装有其它运输设备的井巷中进行维修时,开工前要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指派专人看管,确认无电后才能进行井巷维修。

 第6条  倾斜的井巷维修时,必须停止行车,并挂上停止行车牌,以保证维修工的安全。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7条  维修井巷前,应首先检查井巷通风情况和维修地点及其周围有害气体情况,瓦斯和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独头巷道必须首先恢复通风,如果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必须按规定处理好以后才能进行井巷维修作业。

 第8条  在有积水或流水的井巷内维修时,首先要检查水路是否畅通,如有淤塞,要先清理水路,排尽积水,然后再进行维修。必要时还应制定专门的探放水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第9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10条  维修井巷时,要妥善保护好风管、电缆以及其它管线,不得损坏。移动设备、电缆时必须先停电,并挂停电牌。电缆不得放入水沟或积水内。

 第11条  扩大和维修井巷需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撤退的出口,作业前要检查后路和安全出口支护是否完好可靠。若遇有支架折损、断裂、失稳、巷道掉顶、片帮危及安全时,必须修复后再向前进行。

 第12条  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两段或多段作业,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第13条  井巷维修时要注意围岩及支架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严禁单人作业。

 第14条  井巷维修应由具有一定生产经验的人员担任。维修作业前,要进行敲帮问顶,探清顶板、两帮有无危岩活石,并及时处理。找顶人员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进行。

 第15条  在撤掉要翻修和更换的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其它支架,具体加固方法应在安全技术措施中作出明确规定,防止推垮支架发生冒顶事故。

 一、更换棚腿和蹬腿刷帮时,必须先打挑棚(或点柱),托住待改支架的顶梁,并对临近支架进行加固。

 二、维修交岔点必须使用挑棚、托棚或木垛等进行加固,并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6条  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第17条  井巷倾角较大时,要有防止煤(矸)滚落伤人的措施。采用溜槽出煤(矸)时,溜槽要加挡板,挡板高度要保证煤(矸)不会窜出。

 倾斜15°以上的井巷上山维修时,应在工作点下方8m内安设一排挡板,挡板材料为φ160mm的优质坑木2至4根。柱窝深度煤底应不小于400mm,岩底应不小于200mm。挡板处支架必须牢固可靠,顶板破碎要带帽,并用木楔打上劲。挡板与巷道底板的夹角应在70°~85°之间。

 第18条  维修砌碹井巷扒碹、砌碹前,应先对临近地点顶帮进行加固,加固段长度应不少于3m。

 第19条  立眼维修:

 一、首先要对立眼上口的井巷予以加固,防止冒顶。

 二、立眼上部锁口如果损坏严重,应先修复锁口或用坑木做临时锁口。

 三、立眼维修作业时上口必须用木板盖严,如为通风眼时,要打围栏。立眼上、下口都必须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防止坠物伤人。

 第20条  处理冒顶:

 一、冒顶口向外的支架至少必须加固5m,保证后路畅通。

 二、在处理冒顶作业之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对冒顶孔洞内的瓦斯进行检查,如果积存的瓦斯超限应先进行处理。

 三、冒顶孔洞内的煤层如有自燃倾向,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四、当巷道冒顶严重需打木垛接顶时,应设专人观察观板,并用长钎进行敲帮问顶,确认安全后,方可架棚接顶。接顶时应设撤人滑绳,并应有临时支护措施。

 五、当冒顶范围较大或情况复杂时,还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架棚支护

 第21条  架棚应按下列顺序操作:

 1、串前探梁,用木楔与吊环打上劲,上山掘进,须采用防滑措施。

 2、按设计的棚距及中腰线挂好支架顶梁,并与顶板间按作业规程规定腰严背实。

 3、挖柱窝至设计深度,栽上棚腿。

 4、背齐顶帮,打紧木楔和棚撑子或拉勾等。

 第22条  架棚后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不合格时应进行处理。

 1、查棚梁接口是否严密吻合。

 2、查棚梁中心与中线的误差是否符合要求。

 3、查棚子腰宽或底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查棚子腰线上下的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5、查棚梁是否水平、支架扭距、棚距及前倾后仰是否合格。

 6、查支架帮顶是否按规定刹紧背牢。

 7、查“U”型钢支架接茬长度是否符合要求,卡缆拧紧力矩是否符合规定。

 第23条  背帮顶材料要紧贴围岩、不得松动或空帮空顶。顶部和两帮的背板或塘材应与巷道中腰线平行,其数量和位置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24条  柱窝下是软岩(煤)时,要采取防钻底措施,其要求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25条  采用人工上梁时,必须两人以上协调合作,稳抬稳放,不要将手伸入柱梁接口处;采用机械上梁时,棚梁在机具上应放置平稳,操作人员不得站在吊升梁的下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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