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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城镇“2017.11.12”设备拆除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6日

2017年11月12日18点左右,坛城镇范集农机加油点经营主李辉在自行拆除油灌时,发生爆炸事故,事故造成李辉当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成立坛城镇“2017.11.1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单位名称:蒙城县范集镇农机加油点;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416226********;类型:个体工商户;地址:蒙城县范集工业园区203线省道西侧;经营者:李辉;注册日期:2009年7月3日;经营范围:柴油、润滑油零售。该经营点油罐为地埋罐,有柴油罐4个,其中50立方米的1个,40立方米的1个,30立方米的1个,20立方米的1个。汽油罐1个,体积30立方米,2017年5月份,油罐汽油被抽出,注入约4吨柴油。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李辉,男,45岁,范集农机加油点经营主,坛城镇坛城街人,身份证号:3412241972****7415。

2.丁佩钦,男,46岁,家住坛城镇庞庙村**庄,李辉亲戚(李辉妻子的姐夫),事故发生时在现场协助李辉作业,身份证号:3421251971****7419。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基本情况:李辉,男,1972年6月6日出生,坛城镇坛城街人,为发生事故加油点经营主。

直接经济损失:据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按照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关于推进加油站(点)地下油罐采用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工作安排(亳环〔2017〕163号、亳环委办〔2017〕16号),2017年11月8日,县商务局分管油罐防渗改造工作负责人宋秀民、具办人员邓琳等到坛城镇范集农机加油点督促经营主李辉进行油罐双层改造。李辉按照要求,开始定做新的双层罐。因没有找到油罐拆除施工单位,李辉决定找亲属协作,自己拆除原先的储油罐。拆除前,李辉将5个油罐的油全部抽出,但均没有进行清洗、置换。

11月11日下午,李辉通知丁佩钦、丁瑶瑶(丁佩钦之子)11月12日到自己加油点处帮助自己拆卸油罐螺栓。11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丁佩钦、丁瑶瑶来到李辉加油点处,和李辉一起拆卸油罐上的螺栓,遇到不易拆卸的螺栓,李辉就安排用切割机进行切除。下午由李辉和丁佩钦一同拆卸螺栓,18时左右,当李辉拆卸原汽油罐上的螺栓时,因用扳手未能卸掉螺栓,就拿来切割机,跨坐在油罐上方垒砌的砖面上,用切割机切割。在切割过程中,储油罐发生了爆炸,油罐孔盖被掀起,击中了李辉,李辉受击倒地。家人立即从加油点对面范集医院喊来医生对李辉救治,经赶来的医生现场确认,李辉已经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领导带领县商务、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及坛城镇政府负责人紧急赶赴现场,组织疏散群众,隔离现场,科学实施救援,防止事故扩大,积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事故救援有序、有效。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加油点经营主李辉违反《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SY/T5858-2004)8.1.1规定,在未对油罐进行吹扫、清洗、置换、检测气体分析合格的情况下,用切割机对原先盛装汽油的油罐螺栓进行切割动火作业,产生火花、高温,致使油罐内的油气混合物遇高热、火星发生爆炸。

间接原因

加油点经营业主李辉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油罐拆除施工资质,私自进行拆解作业。

‚县商务局作为县政府加油点油罐防渗漏改造工作主管部门,对油罐防渗漏改造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不够,未能及时发现该加油点存在的违规作业安全隐患。

ƒ坛城镇人民政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对该加油点违规作业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

(二)事故性质

坛城镇“2017.11.12”设备拆除爆炸事故是一起因私自拆解、违规作业,有关单位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加油点经营主李辉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油罐拆除施工相关资质,私自进行油罐设施拆解作业,并在拆解过程使用切割机切除螺栓,违规动火,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鉴于加油点经营主李辉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县商务局对油罐防渗漏改造安全工作虽开展了检查,但检查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分管负责人宋秀民和具办人员邓琳组织安全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商务局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县安委办对该单位分管负责人宋秀民、具办人员邓琳给予通报批评。

(三)坛城镇人民政府虽组织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但排查力度不够,未及时排查发现安全隐患,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王文平和安办室主任刘勇组织隐患排查没完全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坛城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县安委办对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王文平、安办室主任刘勇给予通报批评。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该加油点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严禁违法经营、违规施工、违规作业,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县商务局要加强对加油站(点)油罐防渗漏改造施工过程及其他主管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施工、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事故发生。

(三)坛城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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